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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盛科技: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5(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5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

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具体负责人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名单》,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董秘办。上述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知情人及其他知情人均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交董秘办。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将上述资料提交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董秘办;

5(二)董秘办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登记并审查通过后,报

董事长核准;

(三)董事长核准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三)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四)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

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

而未及时披露,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

5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

制度有冲突的,应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

负责解释、修订。

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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