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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盛科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8 00:00 查看全文

凯盛科技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长风国际大厦2006室

电话:(021)-52830657传真:(021)-52895562凯盛科技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03063号

致: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汪大联律师、姜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于2025年11月17日召开的凯盛

科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凯盛科技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

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凯盛科技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凯盛科技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2025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5年10月31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及《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5年10月31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及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

刊登了《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决定于2025年11月17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有关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决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会已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7日14点00分在安徽省蚌埠市黄山

大道8009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的9:15-15:00。

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42人,代表的

股份数为169416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935%,其中,通过参加现场会议进凯盛科技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的股份数为623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6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人339,代表的

股份数为163178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275%。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42人,代表的股份数为169416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935%,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40人,代表的股份数为163408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299%。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5年11月10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投票股东类型序号议案名称

A股股东非累计投票议案关于与中国建材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

1√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未有修改和变更,亦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

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凯盛科技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上议案。无特别决议议案;本次会议议案1

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本次会议议案1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凯盛科技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五年月日在上海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汪大联

经办律师:

汪大联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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