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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洋:大西洋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07 00:00 查看全文

大西洋 --%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规范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强利润分配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合理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致力于实现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合理投资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

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发行融

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制定的原则

(一)本规划的制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

(二)公司应当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选择有利于投资者分享公司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利润分配政策。

1(三)公司通过股东回报规划对公司未来利润分配事项作出安排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规划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三、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一)公司原则上每三年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二)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将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三)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因素,拟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董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交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详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2(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及未来发展需求,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

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3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五)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归属于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详细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六、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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