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责公司)的委托,就责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开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6年4月27日,贵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于2026
年5月21日召集本次会议。
2026年4月29日,贵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ttp/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发布了《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注意事项等内容。
2026年5月21日14:00时,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如期召开,会议由杨光浩先生主持,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过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股东登记表,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有法人股东三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04,078,2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23,645,500股的46.5372%。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代表均已获得法人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与截止2026年5月14日当天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有关内容一致。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和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8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344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23,645,500股的0.6013%。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会议并进行表决。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结果
根据《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列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5.《关于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累计发生总金额预计的议案》;
6.《关于制定并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对上述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列入审议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在由本次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股票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了网络投票表决;上述议案中,第2、第5、第6项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第5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上述议案获有效通过。。
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4,799,4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4084%;反对56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323%;弃权6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93%。
2.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325,3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073%;反对8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809%;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8%。
该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该议案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64,3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9564%;反对8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9111%;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325%。
3.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4,749,3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3609%;反对6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798%;弃权6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93%。
4.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 2025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05,257,9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433%;反对10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974%;弃权6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93%。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累计发生总金额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812,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4.7776%;反对62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3.8348%;弃权6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3876%。
该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该议案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12,7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4.7776%;反对62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3.8348%;弃权6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3876%。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和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6.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并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738,4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3506%;反对67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6376%;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8%。
该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该议案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77,4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2.6874%;反对67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1800%;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326%。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庄涛
经办律师:
刘磊
柳伟伟
签署日期:2026年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