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开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5年10月27日,贵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11月13日召集本次会议。
2025年10月28日,贵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http://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发布了《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注意事项等内容。
2025年11月13日14:00时,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如期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郝晓东先生主持,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过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股东登记表,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有法人股东两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00,925,7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23,645,500股的45.1275%。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代表均已获得法人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与截止2025年11月7日当天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有关内容一致。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和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109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206,5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23,645,500股的0.5395%。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会议并进行表决。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结果
根据《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列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分别为:
1.《关于修订<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对上述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列入审议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在由本次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股票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了网络投票表决;上述四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其中,上述第1项议案、第2项议案、第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四项议案均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按规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1,965,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8%;反对6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3%;弃权9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9%。
该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该议案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90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558%;反对6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96%;弃权9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46%。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1,965,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8%;反对13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9%;弃权2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
该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该议案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90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558%;反对13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532%;弃权2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1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1,965,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8%;反对13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9%;弃权2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
该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该议案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90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558%;反对13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532%;弃权2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1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1,960,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9%;反对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5%;弃权14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6%。
该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该议案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9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35%;反对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88%;弃权14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77%。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 磊
负责人:
庄 涛
签署日期:7u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