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预算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发挥预算管理对公司经营活动的规划、协调作用,保证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预算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预算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确定公
司预算编制的总原则,组织编制、审议和修改公司年度预算,并对公司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预算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预算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预算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预算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任期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预算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财务管理部、企业规划管理部相关
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筹备预算委员会会议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预算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并确定制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与目标、年度预算计划的总原
则;(二)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组织编制公司年度预算,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在预算编制的环境发生变更时,组织修改公司年度预算;
(四)审查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与目标、年度预算计划;评估
并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对计划偏差进行分析并提出修正建议;
(五)监督检查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与目标、年度预算计划的执行完成情况;
(六)董事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预算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负责预算委员会日常工作的部门负责做好预算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经汇总的公司初步预算报告;
(三)公司预算部门及相关部门提出的建议事项;
(四)比较与分析实际执行结果与预算的差异情况;
(五)公司重大投资事项的预算报告及进度跟踪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董事会预算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讨论相关事项,并根据会议讨
论结果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预算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日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临时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三条预算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预算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亦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预算委员会会议可以要求工作组成员列席会议,可以邀请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预算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预算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预算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