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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睿科技: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李东)

上海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李东)

作为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5年度工作中,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

规定履行职责,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审慎行使股东会和董事会赋予的权利,积极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努力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将202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情况李东,男,1961年3月生,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毕业,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自2023年5月起担任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兼任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的说明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影响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亦不存在影响独立客观判断的其他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的情况、本年应参加董亲自出席次委托出席次是否连续两次未出席股东姓名缺席次数事会次数数数亲自参加会议会的次数李东121200否2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姓名应参会次数参会次数应参会次数参会次数应参会次数参会次数李东446688

1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风险

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积极履行职责,促进董事会科学决策、规范运作。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会议4次,讨论公司发展规划、

2024年度财务决算、2025年度财务预算等事项。出席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6次,讨论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事项,参与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审查工作。出席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会议8次,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阅并发表意见;协调公司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及评估;指导内部审计工作,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及本人任职的各专门委员会所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1)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未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照证监机构有关规定的要求,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进行积极沟通按照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指导审计部门组织开展内控缺陷整改落实、内部专项审计、年度内控评价等工作。在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本人与公司管理层及年审会计师就审计计划等事项进行充分沟通,认真监督审计工作进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上,本人客观发表自己的意见与观点,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规定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业绩说明会,于2025年11月6日参加2025

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形式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持续关注媒体、网

2络对公司的报道和评论,加强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提供相关建议意见,促进

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六)现场履职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利用参加公司会议的机会,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通过会谈、电话等方式对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流。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学习《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等最新政策法规和文件,提升履职能力水平。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对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事项进展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同意相关议案,认为: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均属公司正常业务范围,是公司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定价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相关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有利于保护公司及

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公平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对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十四所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确定交易条件和公允的定价原则;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可控;关联方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同步参与子公司南

京国睿信维软件有限公司增资,增资价格与外部意向投资方一致。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等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不适用。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

3《2025年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

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披露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规范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开展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执行与评价工作。

(五)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已满8年,达到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连续聘用年限。为确保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合规性,经履行相关程序,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卓越先生担任财务总监的议案》、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履行了前置审议程序,同意将聘任卓悦先生担任财务总监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本报告期,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华明先生担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王凯先生不再担任副总经理的议案》,本人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相关规定,同意该议案。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人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上述提名符合

4相关规定,同意上述议案。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本人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相关规定,同意上述议案。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的确定符合相关规定,同意该项议案。

(十)其他

1.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业务提供履约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恩瑞特承接的经营项目提供履约担保。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日常运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事项。

3.公司利润分配实施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024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为1.95亿元,2025年前三季度现金分红金额为1.2亿元。

在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本人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

4.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情况。

5.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

5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会、董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公司内部控制总体有效。

6.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要求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共发布定期报告4份、临时报告35份,将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予以披露,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事项进行充分的沟通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行使职权,发挥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李东

2026年4月21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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