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与经营管理的连续性,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导致离职的情形。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
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履行离职全流程程序;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核心技术保密及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始终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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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为核心,防范离职相关的经营与合规风险。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
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辞任时应
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
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但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其辞任申请生效
2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时,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新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做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九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监管要求的个人信息,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前5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移交手续。董事离职必须完成交接,未完成不得擅自离岗;高级管理人员离职需先完成审批,须妥善安排相关工作后方可交接。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任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核心经营信息、未公开内幕信息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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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义务持续有效,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根据公平原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离职后一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的便利
及影响力干扰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商业合作、技术研发等活动,不得实施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
术秘密、核心经营信息、未公开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任职结束后持续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法定公开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传递或利用上述信息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结合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的时间长短、与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情况综合判定。
第十六条任期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
定履行离职程序及工作交接义务,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经营风险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章离职后的持股管理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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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被动情形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
受本条第(二)项转让比例的限制;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份减持、持股变动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持股承诺履行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减持用途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违反承诺。
第十九条持股变动监督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其持股变动情况;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离职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每季度末根据股东名册核查其持股变动情况,发现违规交易行为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及监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条追责情形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实施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失的,公司有权通过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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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条款如与前述有效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前述有效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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