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二〇二五 年十二月二十四 日
中国·厦门
福建远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远大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对公司2025年12月24日召开的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交割单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将依据公司提供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股东名册对出席会议现场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进行验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2025年12月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作出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并以公告形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刊登于2025年12月4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12月24日上午9:00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卢慧雄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9:15-15:0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5年12月16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8人,共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q87b25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8145%。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的证明文件。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349人,共持有公司股份≥35l48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l0.45(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事项: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监票人对表决情况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会对提请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作出了决议。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福建远大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