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一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保证在第一时间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对所有的股东均一视同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全体股东。保证披露的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条在其他的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公司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在无法确定某项
信息是否应当披露时,需征询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本公司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以任何方式知晓公司内幕信
息的员工均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均有在公司正式对外披露内幕信息之前保守内幕信息秘密的义务,知情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同时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由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当董事会秘书无法履行职责时)办理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1/5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范围与内容
第四条本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增发、配股、送股与公积金转增
股本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等有关信息,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凡属于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可能影
响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信息,可能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信息以及可能影响证券持有人利益的信息等,均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为: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配股
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重要会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和利润分配公告等。
第七条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中分四次向公众披露公司的定期报告。
第八条重要会议公告包括董事会、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和决议公告,是临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九条当发生可能对公司上市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投资
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得到核准后向社会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需披露的重大事件包括:
1、董事会决议;
2、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3、股东会决议;
4、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5、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6、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7、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2/58、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9、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10、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1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3、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14、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15、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16、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
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17、公司做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18、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19、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21、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2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23、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24、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25、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的;
26、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
监会处罚;
27、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条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3/5则》规定执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责任由董事、经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十三条公司应保证信息披露必须的专用通讯设备、计算机等办
公设备配置,并保证通讯线路、网络的畅通和状态完好。
第十四条公司提供信息的相关部门(如财务部、投资部、办公室等)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收集、汇总至董事会秘书处,经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再对外进行公告。
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应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与券商、股评
人士、新闻记者等洽谈证券业务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六条证券管理人员在接受投资者咨询时,应当严格限制在已
经公开披露的信息范围内,不得向投资者自行做出超越披露范围的解释,披露尚未公开的信息或披露不属于公开信息范围的公司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在对外推介宣传活动中,涉及重要信息或属于公开
信息范畴的新闻稿件或宣传资料,应当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认可,未经审核不得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先于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应加盖“未经审计,注意保密”字样,并须经董事会秘书认可。
第五章附则
4/5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
市场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等具体事宜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