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055号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12层邮编:100007
12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s T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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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meritsandtree.com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055号
致: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1网络投票结果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
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在江苏省泰兴市大庆西路宝塔湾济川
药业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曹龙祥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
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
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59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60061993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5.2287%。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3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6003239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507%;反对1784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297%;弃权11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4831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1953%;反对1784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851%;弃权11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196%。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6003273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512%;反对1847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0.0307%;弃权10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4865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2045%;反对1847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023%;弃权10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932%。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6003243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507%;反对1813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301%;弃权11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4835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1964%;反对1813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930%;弃权11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106%。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6003308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518%;反对1752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291%;弃权11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4900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2140%;反对1752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764%;弃权11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096%。
5(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6000824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105%;反对4225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703%;弃权11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2416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5387%;反对4225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1488%;弃权11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125%。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6004368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695%;反对1482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246%;弃权3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5960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5022%;反对1482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030%;弃权3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948%。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关联股东曹龙祥先生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5533285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为99.9182%;反对3732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674%;弃权7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3261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7684%;反对3732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148%;弃权7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168%。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关联股东曹龙祥先生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5533058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141%;反对3927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709%;弃权8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3034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7067%;反对3927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678%;弃权8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255%。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5861160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7.5851%;反对144207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4009%;弃权8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752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0.5649%;反对144207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9.2091%;弃权8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7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260%。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5861287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7.5872%;反对144149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4000%;弃权7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879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0.5994%;反对144149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9.1933%;弃权7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073%。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5861418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7.5894%;反对143985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3972%;弃权7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3010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0.6350%;反对143985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9.1487%;弃权7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163%。
(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8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5920068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5659%;反对85473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4230%;弃权6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1660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6.5815%;反对85473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3.2395%;弃权6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790%。
(十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5967695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3589%;反对372844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6207%;弃权121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9287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9.5311%;反对372844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1374%;弃权121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315%。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9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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