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 见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未发生《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经确认,公司层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和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
二、有关本次激励计划可行权激励对象的核查情况为:
(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488 名激励对象中,除27 名人员因退休、离职等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行权条件,以及第二个考核年度(2023年度)中有7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其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为80%,有1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为0%外,其他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其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为100%。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共460名。
(二)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103名激励对象中,除6名人员因退休、离职等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行权条件,其他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考核年度(2022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或“良好”,其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为100%。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共97名。
三、上述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任职资格,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的行
权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符合条件的460名激励对象对应可行权的1,590.18万份股票期权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条件的97 名激励对象对应可行权的291.4万份股票期权办理行权事宜。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