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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泉啤酒: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08 00:00 查看全文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漏内幕信息,有效防控和打击各类利用以博客、微博、手机媒体、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开展的违法违规行为,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闽证监公司字[2012]10号文件《关于建立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监控对象及监控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的监控对象为: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本公司;

(二)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四)公司财务部部长、审计部部长;

(五)其他因履行日常职责而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监控范围为:监控对象利用网络、手机等新

型传播媒介传播的信息。新型传播媒介是指区别于传统的报刊、广告、广播、电视等媒体形式的新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博客、微博、手机媒体、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第四条以上监控对象所注册的各类新媒体账号或用户名等资料及其更新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及时收集、登记上述资料并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

第二章监控责任及监控要求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

每年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公司本项工作的内部自查,建立各项资料的完整档案并根据监控对象的报告及公司核查情况进行实时更新。

第六条公司全体监控对象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开展

自查工作,主动、及时向公司报备自身与本制度有关的各项资料并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公司证券投资部指定专人负责对监控对象通过新媒

体已发布的信息进行清查,并持续做好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内容的监控,一旦发现监控对象在新媒体上发布、转载公司内幕信息,应立即责令该监控对象改正,删除该等发布信息,并于第一时间由指定的专人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章全面宣传及加强培训

第八条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常性地针对新媒体的作用和影响向监控对象做好宣传工作。

第九条公司应加强对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人员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培训工作,每年初将该项培训工作列入公司全年培训计划。公司全体监控对象都应高度重视新媒体的影响,确保自身的权利、义务,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有效防范内幕信息泄露。

第四章落实责任及严格考核

第十条公司将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的考核范畴。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好新媒体登记及监控

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监控对象新媒体档案建立、整理及保管

情况、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信息是否有泄漏内幕信息等情况的自查,并将自查情况编制书面材料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以作为监控对象的经济责任制考核奖惩依据。

第十二条公司监控对象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上述检查,凡是涉及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应及时落实经济责任制的考核处罚。须进一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上报公司严肃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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