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75证券简称:淮河能源公告编号:临2025-045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9月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大通街道居仁村 E组团商业及服务楼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87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24531715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57.7758
份总数的比例(%)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涛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2238926257 99.7153 5407300 0.2408 983600 0.0439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比例比例
型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2224232257 99.0609 20173000 0.8984 911900 0.0407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议案1、议案2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均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志坚、尹梦琦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就有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坚、尹梦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7日
*上网公告文件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