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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能源: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30 00:00 查看全文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29日公司八届十五次董事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的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1/2以上。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如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

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督促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2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

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经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

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3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以

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指引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4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

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协调经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经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5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

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

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6第二十九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

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且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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