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29日公司八届十五次董事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提高人力资本效率增强员工满意程度提高企业凝聚力和核心竞争力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和建议。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担任董事长、董事职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
1章程》,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
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经理层候选人予以搁置,不得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2(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七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委员会人数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3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会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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