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泰达证字[2022]第082号
致: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潘平、刘彦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其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增加临时提案、召集、召开过程、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相关文件或行为,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见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 www.sse.com.cn 所做的相关信息披露。
3、本次股东大会资料已经公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2年4月
1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距 2022年 5月 1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达到20日的通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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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3日9:45时开始,在安徽省铜
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大道北段98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因抗疫需要会议使用视频会议方式,在外地的董事、独立董事和本所律师以视频形式参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其召集人的资格、公告及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股
份311777513股,全部为有效表决权票。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27344666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晓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1)、《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
《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3)、《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4)、《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5)、《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6)、《关于续聘
第2页共4页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6)、《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7)、《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8)、《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9)、《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0)、《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1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在表决过程中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及无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前述议案的表决中,议案(4)、
(6)、(7)、(8)、(9)、(10)、(11)、(12)为须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统计后的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均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其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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