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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达股份: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7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泰达证字【2025】第0134号

致: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潘平、李辉(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过程、表决方式及决议等相关文件或行为,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审议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见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所做的相关信息披露。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距 2025 年 9 月

1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达到15日的通知期限,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资料已经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6日上午9:45分开始,在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大道北段98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第1页共4页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过程、通知期限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过程真实、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股

份88098383股,为有效表决权票。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及现场投票的股东共计88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69688559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身份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人员在会议中做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晓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1、《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3.00、《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3.01、《精达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3.02、《精达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3.03、《精达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3.04、《精达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3.05《精达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3.06、《精达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3.07、《精达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上述议案中,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包括本数)以上通过为有效,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包括本数)以上通过为有效。上述议案1、2、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记票,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及优先股东参与表决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根据统计后的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均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第2页共4页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其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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