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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达股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1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广东民投指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国际银行指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民投指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浙萧资产指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河证券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精英指深圳市精英投资有限公司

《民法典》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募集说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指书》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7-3-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德恒19F20230168-14号

致: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为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编报规则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于2025年6月12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5年6月30日出具《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承办律师现就《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需要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

及更新内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及承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7-3-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是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修改或更新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承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及所使用的简称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仅供精达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承办律师书面授权,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在对本次精达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相关事实进

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7-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审核问询问题3:关于公司控制权根据申报材料,1)2024年10月公司原控股股东特华投资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后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状态。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光荣及其一致行动人特华投资、广州特华持股比例从17.51%降低至9.28%。2)截至目前,李光荣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存在股权质押及冻结的情形。

请发行人说明:(1)特华投资转让股权的背景,交易对手方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

系或其他利益安排:(2)公司在无控股股东状态下,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实施控制的具体路径,当前控制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结构、经营业务发展和本次发行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3)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及冻结股权的具体情况,结合股价变动情况、预警线平仓线等设置、相关诉讼进展、本次及前次发行可转债的预计转股情况等说明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特华投资转让股权的背景,交易对手方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

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一)特华投资转让股权的背景

特华投资与乔晓辉于2024年10月8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特华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170000000股股票以每股4.72元的价格转让给乔晓辉。相关转让价格是以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大宗交易价格上下限为参考经双方协商确定的。

特华投资本次股权转让主要是为了解决对浙萧资产的债务。截至2024年6月28日,特华投资对浙萧资产负有的7.5亿元债务已到期,特华投资以其持有的精达股份170000000股股票为相关债务做质押担保。考虑到相关融资成本较高及名下所持资产短期可变现性,并结合市场情况,特华投资经与浙萧资产协商将其质押给浙萧资产的170000000股精达股份股票转让并将相应所得款偿还浙

萧资产7.5亿元债务本金及相关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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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乔晓辉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投资有多家股权投资基金及实体企业。其投资精达股份主要是基于对精达股份投资价值的认可和增长预期的研判,在经朋友介绍得知特华投资有意出让部分精达股份股权以解决短期债务后与特华投资实际控制人接洽谈判并最终受让特华投资上述股权。

(二)交易对手方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为乔晓辉。

根据乔晓辉于受让特华投资股票时出具的《关于收购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来源的说明》:“本次交易为乔晓辉自有资金投资,不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精达股份的情况。”根据乔晓辉出具的《相关事项的说明》,“一、本人受让精达股份股票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精达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精达股份其他主要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人与上述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根据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乔晓辉未在上述人员关联自然人之列。

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等公开网站查询,乔晓辉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历史上不存在共同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共同持股等情形。

综上,交易对手方乔晓辉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二、公司在无控股股东状态下,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实施控制的具体路径,当

前控制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结构、经营业务发展和本次发行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一)公司在无控股股东状态下,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实施控制的具体路径

特华投资将其持有的精达股份170000000股股份转让给乔晓辉后,特华投资持股比例降为3.7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持有发行人9.09%的股份,被动成为单一第一大股东;上述变化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由特华投资控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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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限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状态,发行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乔晓辉于2025年10月14日至2025年12月24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累计减持公司股份6428.26万股。李光荣及一致行动人特华投资于2025年11月19日至2026年2月6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累计减持公司股份6430.00万股。

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保

1其他1953957299.08%

险产品

2乔晓辉境内自然人1057174004.91%

3李光荣境内自然人625333332.9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中证电

4网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其他423212001.97%

资基金

5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367583831.71%

6广州市特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357416741.66%

7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其他269750131.25%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8其他243200001.13%

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

9黄庆仰境内自然人180000000.84%

深圳镕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镕盛9

10其他150000000.7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56276273226.16%

根据上述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拥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前三名的主体分别为华安保险、李光荣及其一致行动人、乔晓辉,分别拥有表决权9.08%、6.28%和

4.91%,其他前十名股东持股比例均在1%左右。李光荣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超过5%,持股比例超过除华安保险外的其他股东,且华安保险、乔晓辉均承诺在其持股期间不谋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权地位。

根据华安保险曾出具的承诺:“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63号),保险公司投资单一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银保监会另有规定或经银保监会批准的除外。本公司承诺不主动增持精达股份的持股数量,本公司不谋求成为精达股份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自华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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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持有发行人股票以来,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光荣外,华安保险在发行人历届董事会中未提名超过1名董事。

乔晓辉在受让特华投资股份同时出具了《关于不谋求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地位及实际控制权的承诺》:“为维持精达股份的控制权稳定,保障精达股份的正常经营,乔晓辉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承诺:1、在乔晓辉持有精达股份的股票期间,不通过直接或协议安排、其他安排等间接方式增持精达股份的股票,乔晓辉不谋求成为精达股份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亦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成为精达股

份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2、在乔晓辉持有精达股份的股票期间,乔晓辉不向精达股份提名董事。”综上,乔晓辉收购精达股份股票的目的是财务性投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超过50%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

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

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

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另外,根据华安保险2024年年报披露,华安保险的控股股东为海航资本,华安保险无实际控制人。但特华投资持有华安保险20%的股份,李光荣自2016年至今一直为华安保险法定代表人,且李光荣担任华安保险副董事长,华安保险目前无董事长;李光荣自2005年至今历任华安保险董事长、副董事长职务。综上,李光荣无法实际控制华安保险,但能够对华安保险实施重大影响。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李光荣能够支配的表决权为6.28%,且能施加重大影响的表决权为9.08%,合计为15.36%。尽管华安保险声明与李光荣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但除乔晓辉外,其余股东的表决权分散。

李光荣依其可实际支配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

(二)当前控制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结构、经营业务发展和本次发行是否存在

7-3-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重大不利影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除前款规定条件外,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

项、第十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

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二)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三)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

的公开承诺的情形;(四)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截至2026年3月31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光荣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13503.34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28%。公司其他单独或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仅有华安保险及乔晓辉,其中华安保险持股9.08%,乔晓辉持股4.91%。除上述股东外,其他前十名股东持股比例均在1%左右。

华安保险和乔晓辉均出具承诺,在其持股期间不谋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权地位。

华安保险自其持有发行人股票以来,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光荣外,华安保

7-3-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险在发行人历届董事会中未提名超过1名董事。同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出具之日,特华投资持有华安保险20%的股权,为华安保险单一第一大股东,海航资本集团等8家海航系股东合计持有华安保险60.42%的股权,持股数量最多;华安保险目前董事会成员10人,其中特华投资提名有2名董事,李光荣担任华安保险副董事长;综上,李光荣无法实际控制华安保险,但能够对华安保险实施重大影响。

为维护精达股份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业务发展的稳定,华安保险出具补充声明:“本公司/本人支持精达股份的董事会及管理层稳定。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金监总局、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监管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管理规则等,且不侵害本公司/本人合法股东权益的情况下未来36个月内,若存在对精达股份董事会和管理层稳定造成重大风险或潜在风险的外部情形,本公司/本人将在董事会席位提名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等方面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目前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稳定,保障精达股份的持续经营和业务发展的稳定。”最近3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如下:

1.董事变动情况

期间董事姓名变动说明

李晓、王世根、陈彬、张军强、张震、徐晓由特华投资提名增补徐

2021.10-2022.03芳、凌运良(独立董事)、杨立东(独立董

晓芳为董事

事)、郑联盛(独立董事)

董事会换届:王世根辞任

李晓、陈彬、张震、张军强、徐晓芳、秦兵、董事,被选举为监事;由

2022.03-2022.09郑联盛(独立董事)、郭海兰(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增补秦兵为

张菀洺(独立董事)董事

李晓、张震、张军强、徐晓芳、秦兵、郑联盛陈彬因个人原因辞去公

2022.09-2023.04(独立董事)、郭海兰(独立董事)、张菀洺司董事、副董事长职务,(独立董事)不再在公司任职

李晓、张震、张军强、徐晓芳、秦兵、李光由特华投资提名增补李

2023.04-2023.10荣、郑联盛(独立董事)、郭海兰(独立董

光荣为董事

事)、张菀洺(独立董事)

李晓、张军强、徐晓芳、秦兵、李光荣、郑联张震因工作原因辞去公

2023.10-2024.12盛(独立董事)、郭海兰(独立董事)、张菀司董事职务,张震是由华洺(独立董事)安保险提名的董事

李晓、张军强、徐晓芳、秦兵、李光荣、尹由华安保险提名增补尹

2024.12-2025.04雯、郑联盛(独立董事)、郭海兰(独立董

雯为董事

事)、张菀洺(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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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期间董事姓名变动说明

董事会换届:郑联盛因已

李晓、张军强、徐晓芳、秦兵、李光荣、尹达独立董事任职年限辞

2025.04-至今雯、郭海兰(独立董事)、张菀洺(独立董

任独立董事;由董事会提

事)、汪勇(独立董事)名增补汪勇为独立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期间高管姓名变动说明

陈彬、李松、张军强、张永忠、

2021.09-2022.03聘任徐晓芳担任董事会秘书

彭春斌、赵俊、徐晓芳

秦兵、张军强、李松、张永忠、

2022.03-2023.08高级管理人员换届

赵俊、周江

秦兵、张军强、张永忠、赵俊、

2023.08-2024.08李松到龄退休

周江张永忠因工作变动辞去行政总监职

2024.08-2025.04秦兵、张军强、赵俊、周江务,被选举为公司监事

2025.04-至今秦兵、张军强、赵俊、周江高级管理人员换届

2025年3月22日、2025年4月16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新一届董事会除原独立董事郑联盛因已达独立董事任职年限辞任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增补汪勇为公司独立董事外,其他董事会成员未发生变化。

2025年4月17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高级管理人员团队未发生变化。

由上可知,发行人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以来,以及在特华投资转让股权、发行人控股股东由特华投资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前后未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当前控制权结构能够保障发行人治理结构、经营管理层、经营业务发展的稳定;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经营业务发展和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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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及冻结股权的具体情况,结合股

价变动情况、预警线平仓线等设置、相关诉讼进展、本次及前次发行可转债的预计转股情况等说明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及冻结股权的具体情况

1.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

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光荣及其一致行动人特华投资、广州特华所持发行人股票被质押情况如下:

占总股本股东姓质押股数质权人比例质押起始日质押到期日

名/名称(万股)

(%)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

李光荣1300.000.602025.03.052026.08.21限公司至解除质押登

秦积伟200.000.092025.08.22记日止深圳市弘复投资咨询

特华投500.000.232025.10.152026.09.21有限公司资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至解除质押登

2800.001.302021.01.18

限公司北京分行记日止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至解除质押登

1000.000.462023.09.25

限公司北京分行记日止广州特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至解除质押登

华1750.000.812021.01.25限公司北京分行记日止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至解除质押登

750.000.352020.12.28

限公司北京分行记日止

合计8300.003.86--

上述股票质押的具体情况如下:

质押股份质押融序被担出质人质权人数质押背景及原因资资金号保方(万股)用途根据李光荣与广东民投签署的《借款广东民协议》,广东民投向李光荣提供6300营投资李光偿还债

1李光荣1300.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自2025年3月

股份有荣务

3日起至2026年8月3日止。

限公司

为上述《借款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

7-3-1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质押股份质押融序被担出质人质权人数质押背景及原因资资金号保方(万股)用途担保,李光荣与广东民投签订《股票质押合同》,李光荣同意将其持有的

1300万股精达股份的股票质押给广东民投。

根据2025年8月22日特华投资与

秦积伟签订的《借款协议》和《股票偿还欠质押合同》,秦积伟向特华投资提供特华款及补

秦积伟200.00借款953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投资充流动特华投资以其持有的200万股精达性

股份股票质押给秦积伟,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根据2025年9月22日特华投资与深圳市弘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市“深圳弘复”)签订的《借款协议》和偿还欠特华投弘复投

2《股票质押合同》,深圳弘复向特华特华款及补

资资咨询500.00

投资提供借款3200万元,借款期限投资充流动有限公

12个月,特华投资以其持有的500万性

股精达股份股票质押给深圳弘复,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厦门国根据特华投资与厦门国际银行签署

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厦门国际股份有银行向特华投资提供98000万元借

2800.00

限公司款,借款期限自2023年9月25日起北京分至2026年9月24日止。

行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

的担保措施包括:1、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广州白云皮具城不动

产产权抵押;2、特华投资持有的中特华偿还债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00000万厦门国投资务

股股份质押;3、羿丰置业名下广州际银行白云皮具城项下对全部承租人的应广州特股份有

33500.00收账款质押,并以回笼资金优先偿还

华限公司

上述债务本息等费用;4、特华投资北京分持有的精达股份2800万股股票质行押,广州特华持有的精达股份3500万股股票质押;5、羿丰置业、广州特

华、李光荣等为全部债务的偿还提供全责连带保证。

2.股份质押对应相关债务的历史沿革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实际控制人李光荣及其一致行动人特华投资、广州特华质押精达股份股票所对应的债务历史沿革如下:

(1)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实际控制人李光荣认购2022年精达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部分资金来源于

向余群的借款,因此对余群负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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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债务

特华投资2014年向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认购10亿股股份,其中部分资金来源于向民生银行融资,因此对民生银行负有债务。2016年,特华投资向厦门国际信托借款用于偿还对民生银行的全部债务本息。2020年特华投资向厦门国际银行借款偿还厦门国际信托全部债务本息。2023年特华投资与厦门国际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主要用于偿还原对厦门国际银行的全部债务本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特华投资欠厦门国际银行的债务已转让给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特华投资仍持有中民投10亿股股份,并作为本项下债务的担保物之一。

(3)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务(已清偿)

2017年特华投资通过向银河证券质押股票融资等方式筹措资金,投资上市

公司辽宁成大(600739.SH)。由于 2018 年以来股票二级市场的持续低迷,辽宁成大股票价格下跌,触发了合同约定的预警线,银河证券要求特华投资增加担保物,特华投资将持有的精达股份170000000股补充质押给银河证券。2020年1月,为偿还相关债务,特华投资转让所持有的辽宁成大所有股份。

上述对银河证券未清偿部分的债务后由银河证券转让予广西鑫益信及中国

信达资产广西分公司,最终由广西鑫益信及中国信达资产广西分公司转让予浙萧资产。

3.冻结股份的具体情况

耿永军向深圳市精英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特华投资为深圳精英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后因耿永军诉深圳市精英投资有限公司、特华投资、深圳市品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特华投资所持有的公司9516329股股份因此被耿永军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起始日2024年9月27日至2027年9月26日。冻结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44%。

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收到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特华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份解除冻结的通知函》,同时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查询,特华投资持有的公司9516329股股份已解除司法冻结。本次股份解除冻结后,李光荣及其一致行动人特华投资、广州特华不存在其他股份被冻结的情形。

7-3-1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综上,截至2026年3月31日,实际控制人李光荣及其一致行动人特华投资、广州特华共持有公司股份1350333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8%,其中已质押的股票数量为83000000股,已被冻结股数为0股,质押、冻结股数合计占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61.47%,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86%。

(二)结合股价变动情况、预警线平仓线等设置、相关诉讼进展、本次及前次发行可转债的预计转股情况等说明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

1.股价变动情况

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最近一年股票收盘价变动情况如下:

截至2026年3月31日,精达股份的股票收盘价为11.84元/股,前20日均价为13.50元/股,前60日均价为14.03元/股,前120日均价为12.21元/股。

2.股份质押相关协议有关警戒线、平仓线约定,股份质押的平仓风险

实际控制人李光荣及其一致行动人特华投资、广州特华与质权人签订的股份

质押相关协议约定的警戒线、平仓线情况如下表所示:

质押股数

债务人质权人协议有关警戒线(补仓线)、平仓线的约定(万股)

第六条质押率与补充担保

1.如2025年12月31日质押物价值[质押物价值=精达

股份(600577)当日收盘价*1.300万股]低于6300万

广东民营元的,则债务人应于3个交易日内通过以下形式向债李光荣投资股份1300.00权人提供补充抵质押物,以使得所有抵质押物的公允有限公司价值不低于6300万元;

(1)债务人以现金方式向债权人支付抵质押物价值差

额(抵押物价值差额(6300万元-精达股份(600577)

2025年12月31日收盘价*1300万股)与零孰高;

7-3-1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债务人补充精达股份(600577)股票或其他 A 股

股票进行质押,以使得质押物公允价值不低于6300万元;

(3)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认可的其他方式。

综上,补仓线为4.85元/股。

如质押物价值[质押物价值=精达股份(600577)当日收盘

价*200万股]低于953万元的,则债务人应于3个交易日内通过以下形式向债权人提供补充抵质押物,以使得所有抵质押物的公允价值不低于953万元:

(1)债务人以现金方式向债权人支付抵质押物价值差额

秦积伟200.00(抵押物价值差额=(953万元-精达股份(600577)收盘价*200万股)与零孰高;

(2)债务人补充精达股份(600577)股票或其他 A 股股

票进行质押,以使得质押物公允价值不低于953万元。

综上,补仓线为4.77元/股。

如质押物价值[质押物价值=精达股份(600577)当日收盘特华投

价*500万股]低于3200万元的,则债务人应于3个交资

易日内通过以下形式向债权人提供补充抵质押物,以使深圳市弘得所有抵质押物的公允价值不低于3200万元:

复投资咨(1)债务人以现金方式向债权人支付抵质押物价值差额

500.00

询有限公(抵押物价值差额=(3200万元-精达股份(600577)收盘价

司*500万股)与零孰高;

(2)债务人补充精达股份(600577)股票或其他A股股票进行质押,以使得质押物公允价值不低于3200万元。

综上,补仓线为6.40元/股。

厦门国际若出质人质押予乙方的标的公司(指精达股份)股票银行股份净资产质押率连续3个工作日超过75%(即“警戒

2800.00有限公司线”),甲方应当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北京分行内,采取向乙方追加标的公司股份质押的数量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追加提供保证金/存单质押等方式

补足质押价值缺口以使净资产质押率降至75%以内;

若净资产质押率连续3个工作日超过80%(即“平仓线”),甲方应当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取向乙方追加标的公司股权质押的数量或提前厦门国际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追加提供保证金/存单质押等方式

广州特银行股份补足质押价值缺口以使净资产质押率降至75%以内;

3500.00

华有限公司股票净资产质押率为所提用的贷款余额与出质人质押

北京分行予质权人的标的股票的净资产总额之比,其中计算精达股份股票的每股价值的依据为公告的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计算所得每股净资产数值扣除期间每股分红后的数值。借款协议签订时计算相应质押率参照的是精达股份2023年6月30日的每股净资产(2.53元/股)。

公司最近一年股价走势虽存在一定波动,但呈上涨趋势,最近120日内均价以及当前股价均高于警戒线、平仓线水平;2025年12月31日,精达股份每股净资产为2.94元/股,高于2023年6月30日的对应每股净资产2.53元/股。精达股份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行业龙头地位稳固,业绩增长后劲足,2025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6.66%。

7-3-1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综上,相关担保物具备足够的担保能力,按照发行人目前的股价水平和每股净资产情况,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上述股票质押平仓风险较小。

此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名下除精达股份股票外,还有包括北京、深圳的多处不动产以及多家公司股权资产,其估值等情况如下:

(1)实物资产估值序建筑面积不动产坐落产权证号(亿估值依据号(㎡)

元)

根据链家、贝壳等

APP 查询,北京市东城区相近位置四合院挂牌单价区间为17

万元/㎡-35万元/㎡。

京房权证东私字 C09798北京市东城号

1区西总布胡694.201.502024年5月22日,

京房权证东私字 C09885同13号北京市东城区协和胡号同24号1幢至8幢四合院拍下价

5549.00万元,建筑

面积256.9㎡,折合均价21.60万元/㎡。

2025年5月14日,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2118号5栋一至六层办公楼拍下价

11406.79万元,建筑

深圳市罗湖深房地字第2000576014面积3332.78㎡,折区宝安南路号、深房地字第合均价3.42万元/㎡;

与解放路交2000576015号、深房地字

230289.3711.00

汇处(深圳华第2000576016号、深房地2024年7月28日,安国际大酒字第2000576017号、深房深圳市罗湖区文锦路

店)地字第2000576018号与春风路交汇处朗钜御风庭裙楼108房商业房产拍卖成交价

522.89万元,建筑面

积146.99㎡,折合均价3.56万元/㎡。

(2)股权资产序持股企业名持股数量估值(万估值依据号称(股)元)

7-3-1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根据2024年1月华安保险1.95亿股股权

司法拍卖公告,上述股权评估价值为73905.00万元;且根据公开数据显示,华安保险2024年度经营业绩较2023年有所增长;

2.华安保险在2025年二季度前风险综合评级

较长时间为 C,体现了华安保险偿付能力过去较长一段时间不达标;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华安财产保公布的华安保险2025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

1险股份有限42000159180.00告,华安保险2025年第二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公司

结果已由 C 回升至 B 达标水平,偿付能力已达标,不存在经营风险;3.目前 A 股保险类上市公司的 PB 区间为 1.3-2.1,以 2025 年 12 月

31日华安保险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

510075.76万元(未审数)计算,特华投资持

有的4.2亿股估值区间为132619.70万元至

214231.82万元。

根据2024年3月中民投2.00亿股股权司法拍中国民生投卖公告,上述股权评估价值为13400.00万元;

2资股份有限10000067000.00

且根据特华投资说明,中民投2024年度与2023公司年度相比整体经营情况稳定。

精达股份2026年3月31日(含)前90个交

3精达股份135033390174058.04

易日的交易均价为12.89元/股。

7-3-1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3)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要资产、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

资产情况(注1)负债情况序资产估值序债务余额主要资产担保的债务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债务期限担保措施号(万元)号(万元)

右侧第4、6、7项债务,

1华安酒店110000.00债务余额合计51065万一、与精达股份股票质押相关的债务元。

中民投10亿2025.3.3-

267000.00右侧第2项债务。1李光荣广东民投6300.00精达股份1300万股股票质押

股股份2026.8.3

除左侧第2项资产质押担保外,还包括以下担保措施:

1.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广州白云皮具城不动产权抵押(注

2);

2.羿丰置业名下广州白云皮具城

福建省闽投资产

2023.9.25-项下对全部承租人的应收账款质

管理有限公司

2特华投资71394.702026.12.31押,并以回笼资金优先偿还债务

(原厦门国际银

右侧第4、5项债务,债(注3)本息等费用;

华安保险4.2行)

3159180.00务余额合计44000.29万3.特华投资持有的精达股份2800

亿股股份元。万股股票质押,广州特华持有的精达股份3500万股股票质押;

4.羿丰置业、广州特华、李光荣等

为全部债务的偿还提供全责连带保证。

2025.08.22-

3特华投资秦积伟953.00精达股份200万股股票质押

2026.08.21

深圳市弘复投资2025.09.22-

4特华投资3200.00精达股份500万股股票质押

咨询有限公司2026.09.21

7-3-1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资产情况(注1)负债情况序资产估值序债务余额主要资产担保的债务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债务期限担保措施号(万元)号(万元)

二、其他债务

除左侧第1、3项资产担保外,还包括以下担保措施:

北京市东城1.羿丰置业名下广州白云皮具城

长沙银行股份有2019.10.23-

4区西总布胡20000.00无4特华投资25015.00不动产权抵押;

限公司广州分行2029.10.22

同13号房产2.李圣泽、深圳市佳米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资产抵押;

3.李光荣连带责任保证。

吉林省新金都农

2024.11.25-

5特华投资业发展集团有限14949.00左侧第3项资产质押

2027.11.24

公司

三、特华投资主要对外连带责任担保深圳经纶

广发银行股份有2016.10.25-

6投资管理19650.00左侧第1项资产抵押

限公司深圳分行2026.10.24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中国光大银行股

安正源酒2026.03.25-

7份有限公司深圳5500.00左侧第1项资产抵押

店管理有2027.03.24分行限公司广州羿丰

长沙银行股份有2024.01.20-羿丰置业名下广州白云皮具城不

8置业有限34470.00

限公司广州分行2029.01.20动产产权抵押公司深圳市云上海嘉汇捷贸易

91500.00(注4)

胡实业有有限公司

7-3-1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资产情况(注1)负债情况序资产估值序债务余额主要资产担保的债务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债务期限担保措施号(万元)号(万元)限公司深圳市满渤海国际信托股债务人及其关联方两项合计估值

10溢贸易有(注5)

份有限公司约2.5亿元的房产抵押担保限公司

合计356180.00-合计182931.70--

注1:资产情况为除精达股份股票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名下拥有的其他主要资产情况。

注 2:根据链家、贝壳等 APP 查询,广州白云皮具城相近位置商业地产挂牌单价区间为 2.7 万元/㎡-3.5 万元/㎡,上表用作抵押的广州白云皮具城不动产权对应建筑面积为37630.62㎡;以此估算白云皮具城估值约为10亿元。

注3:根据特华投资与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及特华出具的合同履约告知函复函,债务总金额为9.2亿元,2026年6月30日前应累计偿还本金4.6亿元,2026年12月31日前清偿剩余本金4.6亿元。

注4:深圳市云胡实业有限公司曾向上海嘉汇捷贸易有限公司借款1500万元,特华投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相关债务已逾期,上海嘉汇贸易已向法院起诉深圳云胡实业要求偿还相关债务,案件于2025年7月29日开庭审理。202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做出(2025)沪01民终18427号《民事判决书》,特华投资不承担保证责任。

注5: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特华投资存在为深圳市满溢贸易有限公司1.27亿元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相关债务已逾期。前述债务尚有债务人及其关联方两项合计估值约2.5亿元的房产抵押担保,且债权人渤海信托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正在对该抵押资产进行拍卖准备。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将先行执行抵押资产,不足部分再由连带保证方履行担保义务。因此,特华投资的资产因前述担保而被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的风险较小。

7-3-2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4)相关债务偿还计划

截至2026年3月31日,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偿还债务已对名下部分资产制定了明确处置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处置资产所处阶段预计给特华投资带来回流资金(万元)

华安酒店有若干潜在购买方提出购买意向,正在商谈阶段99000.00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名下主要债务到期时的清偿计划及预计资金来源情况如下:

债务余额(万清偿计划及序号债务人债权人债务期限担保情况

元)预计资金来源情况计划于2026年8月债务到期时以现金

广东民营投资股2025.3.3-李光荣持有的精达股份1300万股股票质

1李光荣6300.00分红等投资收益及处置精达股份股票

份有限公司2026.8.3押所得偿还。

特华投资持有的中民投100000万股股票质押羿丰置业名下广州白云皮具城抵押

福建省闽投资产羿丰置业名下广州白云皮具城项下对全计划以处置精达股份股票、处置华安酒

特华投管理有限公司2023.9.25-

271394.70部承租人的应收账款质押,并以回笼资金店等所得回流资金及其他投资收益逐

资(原厦门国际银2026.12.31优先偿还债务本息等费用步偿还该项债务本金。行)特华投资持有的精达股份2800万股股票质押广州特华持有的精达股份3500万股股票质押

7-3-2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债务余额(万清偿计划及序号债务人债权人债务期限担保情况

元)预计资金来源情况

羿丰置业、广州特华及李光荣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羿丰置业名下广州白云皮具城、华安酒店抵押该笔债务短期偿付风险较小;后续以

特华投长沙银行股份有2019.10.23-华安保险股权质押

325015.00投资收益及处置相关资产回流的资金

资限公司广州分行2029.10.22李光荣连带责任保证统筹偿还。

李圣泽、深圳市佳米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资产抵押吉林省新金都农该笔债务短期偿付风险较小;后续以

特华投2024.11.25-

4业发展集团有限14949.00华安保险股权质押投资收益及处置相关资产回流的资金

资2027.11.24公司统筹偿还。

目前正在积极与债权人协商对债务进

特华投2025.8.22-

5秦积伟953.00精达股份200万股股票质押行展期,后续以投资收益及处置相关

资2026.8.21资产回流的资金统筹偿还。

目前正在积极与债权人协商对债务进

特华投深圳市弘复投资2025.9.22-

63200.00精达股份500万股股票质押行展期,后续以投资收益及处置相关

资咨询有限公司2026.9.21资产回流的资金统筹偿还。

特华投资的主营业务包括投资咨询和股权投资,利润来源主要包括提供对外投资咨询服务取得的财务顾问费和对外股权投资项目取得的分红和投资收益。统筹上述收益以及部分资产处置回笼资金能够覆盖主要债务的利息并适时偿还部分本金。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近三年债务变化情况如下:

7-3-2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3年9月30日2024年5月10日2026年3月31日

序号债权人债务余额(万元)序号债权人债务余额(万元)序号债权人债务余额(万元)厦门国际银行股厦门国际银行股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

1份有限公司北京98000.001份有限公司北京98000.00171394.70

限公司分行分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长沙银行股份有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5685.00225685.00225015.00

限公司广州分行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分行吉林省新金都农吉林省新金都农吉林省新金都农业发展

3业发展集团有限21675.043业发展集团有限20755.04314949.00

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公司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

4余群4500.004余群4500.0046300.00

公司浙江浙萧资产管浙江浙萧资产管

577000.00575000.005--

理有限公司理有限公司成都鲸式科技有成都鲸式科技有

634000.00636000.006--

限公司限公司

7秦积伟953.00

深圳市弘复投资咨询有

83200.00

限公司

合计260860.04合计259940.04合计1218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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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近些年,结合宏观形势及自身财务状况的综合研判,实际控制人一直致力于收缩资产负债规模,在保留核心优质资产的前提下,通过分步处置部分实物和股权资产并使用分红和其他投资收益偿还相应债务。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近三年未新增大额债务,且债务规模在持续缩小。

根据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说明,其名下债务历年均能够完成还本付息,不存在因违约导致资产被强制执行或被平仓的情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李光荣《个人信用报告》及特华投资、广

州特华《企业信用报告》,实际控制人李光荣及其一致行动人特华投资、广州特华信用状况良好,报告期内不存在关注类、不良类及违约类信贷情况。同时,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检索查询,实际控制人李光荣及其一致行动人特华投资、广州特华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有足够的资产覆盖相关债务,具备一定的债务清偿能力,且实际控制人已经制定了债务到期时应对措施及清偿预案,将积极通过协商、投资收益和资产处置应对债务到期问题。

3.相关诉讼进展

关于耿永军诉深圳精英、特华投资、深圳市品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2025年1月22日,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0704民初5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精英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耿永军清偿借款33000000元及利

息(1.至2024年9月25日的借款33000000元的利息4064827.76元;2.以借款280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时的年利率3.65%的四倍为标准,从2024年9月26日计算至借款28000000元清偿之日;3.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时的年利率3.55%的四倍为标准,从2024年9月26日计算至借款5000000元清偿之日);二、被告深圳市精英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七日内向原告耿永军支付基础律师费100000元及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17437.68元;三、被告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精英投资有限公司在上述判决

第一、第二项判项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耿永军对被告深圳

市品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深圳市经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

7-3-2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0000000股股权的折价、拍卖、变卖价,于被告深圳市精英投资有限公司在上

述判决第一、第二项判项中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耿永军的其他诉讼请求。”2025年6月27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5)粤07民终1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特华投资已根据前述生效法律文书对深圳精英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续特华投资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的相关规定,向债务人深圳精英追偿。

4.本次及前次发行可转债的预计转股情况

(1)前次可转债转股对控制权结构的影响分析

截至2026年3月31日,共有人民币523260000元“精达转债”已转换为公司股份,本次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146355517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7.62%。经上述转股后,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其中限售持股数量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股份数量

(股)

(股)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保

1其他1953957299.08%-

险产品

2乔晓辉境内自然人1057174004.91%-

3李光荣境内自然人625333332.9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中证电

4网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其他423212001.97%-

资基金境内非国有

5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67583831.71%-

法人境内非国有

6广州市特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57416741.66%-

法人

7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其他269750131.25%-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8其他243200001.13%-

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

9黄庆仰境内自然人180000000.84%-

深圳镕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镕盛9

10其他150000000.7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56276273226.16%-

截至2026年3月31日,“精达转债”尚有余额263740000元,其中前十大债券持有人合计持有金额为117084000元,占“精达转债”债券余额的比例为

44.39%,具体如下:

7-3-2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占精达转债余

序号持有人名称持有金额(元)额的比例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时中证可转债

1及可交换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23771000.009.01%

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商信用增

219209000.007.28%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广利回

312663000.004.80%

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邮睿信增

412000000.004.55%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昌元可转债

59649000.003.66%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上证投资

6级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9410000.003.57%

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可转债

79000000.003.41%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邮纯债恒

88000000.003.03%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可转债

97054000.002.67%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添享一年持

106328000.002.40%

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117084000.0044.39%

截至2026年3月31日,上述前十大债券持有人均未持有发行人股票,假设前次“精达转债”剩余债券全部转股的极端情形,则第一大债券持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时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数量为7159939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0.33%,未进入公司前十大股东之列,故前次可转债转股不会影响公司主要股东结构。

(2)本次可转债预计转股对控制权结构的影响分析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95600.00万元(扣减后,含本数)。以2026年4月1日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计算,则本次可转债转股价为13.51元/股,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全部转换为公司股份约为7076.24万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29%(占可转债转股后公司总股本的3.18%)。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光荣及其一致行动人拟按照其持股比例全额参与本次可

转债配售,视其他主要股东转股情况对本次配售的可转债进行转股或其他安排。

7-3-2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公司主要股东华安保险、乔晓辉拟视情况参与本次可转债认购。

为维护精达股份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业务发展的稳定,华安保险出具补充声明:“本公司支持精达股份的董事会及管理层稳定。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金监总局、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监管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管理规则等,且不侵害本公司合法股东权益的情况下未来36个月内,若存在对精达股份董事会和管理层稳定造成重大风险或潜在风险的外部情形,本公司将在董事会席位提名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等方面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目前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稳定,保障精达股份的持续经营和业务发展的稳定。”综上,本次可转债的预计转股不会影响公司主要股东结构。

5.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及其有效性

实际控制人李光荣已就维持公司控制权稳定作出专项承诺并制定应对预案,承诺内容如下:

“1、承诺人将积极进行债务管理,确保债务水平在合理范围内,根据市场环境和特华投资的相关资金需求,灵活调整债务结构,及时筹措资金,在相关债务到期前及时予以归还。

2、承诺人已安排相关人员负责股票质押日常维护事宜,密切关注精达股份股价,提前进行风险预警,必要时,承诺人将提前与质权人积极协商,采取积极措施达成合理解决方案,防止出现债权人实现质权的风险、维护控制权稳定性。

3、承诺人将控制股份质押比例在合理水平,若因市场出现极端情况而导致

发行人股价大幅下跌,将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强制平仓情形出现,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追加保证金、补充质押或其他担保物以及及时偿还借款本息解除股份质押等。

4、承诺人将依法、合规、合理使用股份质押融资资金,降低资金使用风险,

确保有足够的偿还能力,并合理规划融资安排。

5、承诺人除持有精达股份股票外,还持有多家公司股权及多处房产,必要时,承诺人将在保证精达股份实际控制权稳定的前提下通过资产处置变现等方式筹措资金及时偿还借款本息、解除股份质押,或通过补充质押、增加担保等方式

7-3-2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避免质押股票被违约处置。

6、承诺人将积极促使精达股份继续强化主营业务,持续提升核心竞争能力

与持续创新能力,从而提升精达股份的持续盈利能力;同时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精达股份运营成本,继续改善经营业绩,为精达股份股价提供支撑。”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公司其他单独或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仅有华安保险及乔晓辉。华安保险出具承诺,在其持股期间不谋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权地位。

为维护精达股份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业务发展的稳定,华安保险出具补充声明:“本公司/本人支持精达股份的董事会及管理层稳定。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金监总局、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监管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管理规则等,且不侵害本公司/本人合法股东权益的情况下未来36个月内,若存在对精达股份董事会和管理层稳定造成重大风险或潜在风险的外部情形,本公司/本人将在董事会席位提名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等方面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目前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稳定,保障精达股份的持续经营和业务发展的稳定。”综上,现有措施能够保障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业务发展的稳定。此外,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特别风险提示”部分提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质押比例较高的风险。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下列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获取了特华投资与乔晓辉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了解特华投资转让相

关股权的背景和原因;获取了乔晓辉就是否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主要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等事项出

具的说明;查阅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等公

开网站查询乔晓辉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历史上是否存在共同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共同持股等情形;

2.获取并分析发行人股东名册;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关于董事提名的规定;

7-3-2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获取了华安保险、乔晓辉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承诺;查阅了华安保

险向上市公司提名董事的历史情况;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董事会文件、股东会文件

分析发行人最近3年及控股股东变更前后董事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3.查阅了公司公告,获取了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股票质押、冻结有

关的协议、关于相关事项的说明;查阅了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信用报告;

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检索查询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并分析了发行人近期股价情况;

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了解每股净资产情况;结合发行人近期股价和最

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情况分析相关质押的平仓风险;获取了股权质押、冻结相关诉讼的司法文书和说明了解诉讼进展;分析本次及前次可转债转股对实际控制权的影响;获取了华安保险关于维护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稳定的声明;取得了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发行人控制权采取的相关措施的声明及承诺函。

(二)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特华投资转让股权是为解决对浙萧资产负有的到期债务;交易对手方乔晓

辉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2.公司在无控股股东状态下,当前控制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结构、经营业务发

展和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结合公司股价和每股净资产情况,相关质押的预警线平仓线的设置,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要资产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相关债务偿还计划,相关诉讼进展,本次及前次发行可转债的预计转股情况,发行人其他主要股东出具的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和维护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稳定的声明,以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稳定发行人控制权采取的相关措施的声明及承诺函等,现有措施能够保障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业务发展的稳定。

审核问询问题4:其他

4.2请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

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参与,披露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

7-3-2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情况或者安排;若不存在,出具承诺并披露。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或董事、高管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除独立董事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或董事、高管均将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认购,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

序号名称/姓名任职、身份发行认购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

1持股5%以上股东视情况参与认购

统保险产品

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

2李光荣视情况参与认购股东(注)、董事

3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视情况参与认购

4广州特华实业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视情况参与认购

5李晓董事长视情况参与认购

6秦兵董事、总经理视情况参与认购

7张军强董事、财务总监视情况参与认购

8徐晓芳董事视情况参与认购

9尹雯董事视情况参与认购

10郭海兰独立董事否

11张菀洺独立董事否

12汪勇独立董事否

13赵俊技术总监视情况参与认购

14周江董事会秘书视情况参与认购

注:李光荣持有特华投资98.6%的股权,特华投资持有公司1.71%的股权;李光荣持有广州特华88%的股权,广州特华持有公司1.66%的股权;李光荣直接持有公司2.91%的股权。李光荣通过以上直接或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公司6.28%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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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或董事、高管减持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前六个月内,发行人原持股5%以上的股东乔晓辉于2025年10月14日至2025年12月24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累计减持6428.26万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光荣及一致行动人于

2025年11月19日至2026年2月6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累计减持

6430.00万股。除上述减持情形外,其他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发行人现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已披露的、减持期间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后六个月内的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或安排。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前六个月内,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减持发行人已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情形,亦不存在已披露的、减持期间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后六个月内的拟减持发行人已发行可转换债券的计划或安排。

拟视情况参与本次可转债认购的人员已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如其决定认购本次可转债的,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自认购本次可转债之日起前六个月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可转债以及认购的本次可转债。

三、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承诺的披露情况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事

项的承诺情况,具体如下:

(一)视情况参与认购的相关主体及其承诺

针对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事项,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如下:

“1、若本人/本公司在本次可转债发行日前六个月内存在减持发行人股票或可转债的情形,本人/本公司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

2、若本人/本公司在本次可转债发行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票或

7-3-3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可转债的情形,本人/本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若成功认购,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要求,自本次可转债发行日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可转债以及认购的本次可转债;同时,本人保证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3、本人/本公司自愿作出上述承诺,接受承诺约束,并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若本人/本公司及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由此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已经本人/本公司确认,为本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对本人/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不参与认购的相关主体及其承诺

针对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事项,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将不参与认购本次可转债,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认购本次可转债。

2、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放弃参与认购本次可转债系真实意思表示,

若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违反上述承诺,因此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股东名册以及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并对发

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网络核查;

2、取得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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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取得并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发行人截

至2026年3月31日的股东名册,查阅发行人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4、取得发行人提供的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查询的发行人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历史证券持有变更信息查询结果。

(二)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根据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承诺,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不会参与认购本次可转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现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视情况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前六个月内,发行人原持股5%

以上的股东乔晓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光荣及一致行动人存在减持的情况,除上述减持情况外,其他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及已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情形,亦不存在已披露的、减持期间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后六个月内的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及已发行可转换债券的计划或安排;

3.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本次可转债认购及相关期间不减持事宜作出承诺,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四、发行人及股东、关联方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承诺相关方做出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披露该等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7-3-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王丽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田多雨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吴丹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郭亚楠年月日

7-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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