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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劳斯: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0-24 查看全文

克劳斯 --%

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登记

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应当根据重大事项进程及时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索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相关机构提供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确须提供的,应严格控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并以书面方式提醒可能涉及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

第十二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地点、参与筹划决策的机构和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十四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条所涉及内幕信息内容,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控股子公司以及前述参股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在知晓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将知晓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督促知晓范围内所有人员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青岛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当事人给予处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处罚。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若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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