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
有效的《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
2法律意见书
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材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1.2023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23年12月1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12月29日14:00时在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9号中
国蓝星总部大厦511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通
3法律意见书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3年12月29日9:15至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12月22日。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等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1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18897024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4.230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1224009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2.8894%;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
决的股东共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656934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3407%。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张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4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出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计票、监票,现场投票的表决票经清点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对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修订<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2、《关于修订<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3、《关于修订<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议案4、《关于修订<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5、《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6、《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议案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议案8、《关于中化装备(香港)有限公司向KRAUSSMAFFEI GROUP GMBH提供股东贷款的议案》
议案9、《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7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5、议案6、议案8、议案9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
5法律意见书计票;议案8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中国化工装备环球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化工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装备有
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双轮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福建华橡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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