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内部控制评价原则
第四章内部控制评价内容与程序
第五章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六章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七章报告结果运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装备”或“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的、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评价工作分为内控自评及监督评价两种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化装备本部、中化装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全资子公
司、控股(含相对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受托管理的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内控评价工作机制。在公司各单位
全面开展年度内控自评工作的基础上,监督评价工作每三年覆盖全部子企业。
第五条中化装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评价情况。
第六条中化装备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审计部,各单位应指定相关部门牵头负责本单位及下属企业的内控评价工作。
第七条审计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开展中化装备内部控制年度自评工作。
(二)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对公司及各单位层面的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
(三)指导、监督各单位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四)跟踪、落实内部控制评价后续整改工作,监督、检查各单位的后续整改工作。
1第八条各单位内控评价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开展本单位层面及下属企业内部控制年度自评工作。
(二)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对本单位层面及下属企业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
(三)配合中化装备开展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
(四)跟踪、落实本单位层面及下属企业的后续整改工作。
第三章内部控制评价原则
第九条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应对实现整
体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内
部控制要素进行全面、系统、综合评价。
第十条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应在全面自评的基础上,以风险控制为导向,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确定需要监督评价的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第十一条客观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应结合企业的行业环境、发展阶段、经营规模、业务特点等经营实际,准确揭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的有效性,确保评价结果有适当的证据支持。
第四章内部控制评价内容与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是对与公司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
动、信息沟通、内部监督等控制要素直接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包括控制环境、发展战略、人力资源、健康安全环保、货币资金、筹资负债、投资管理、采购业务、销售业务、生产运营、资产管理、科技创新、工程建设、
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金融衍生业务、战略执行、信息系统等职能管理与业务经营活动流程。内部控制评价应重点关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高风险领域、重要业务、关键环节和重要岗位。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各单位内控评价部门应当根据国内外环境变化、企
业经营状况、风险评估结果及管理要求、外部监管机构及中介会计师关注的重点、
以前年度审核发现的缺陷及整改落实情况等制定合理适当的内控评价工作方案,确定评价范围、内容、人员及时间安排。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评价工作中,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开展内控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可采用恰当的测试方法,对被评价单位经营活
动、内控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法、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抽样、实地查验、比较分析、对标及重新执行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是否合理及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记录并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十六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以工作底稿的形式记录评价内容,包括评价要
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缺陷认定结果等。
第十七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当公司整体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或部门职责、流程、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可以适当调整评价次数。
2第五章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十八条内部控制缺陷按照成因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一)设计缺陷:是指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者现有控
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预期控制目标。
(二)运行缺陷:是指现有设计适当的控制没有按设计意图运行,或执行人
员没有获得必要授权或缺乏胜任能力,无法有效实施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内部控制缺陷按影响整体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严重影响内部整体
控制的有效性,进而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严重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情形。
(二)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
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严重偏离整体控制目标,需引起管理层关注的情形。
(三)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时,需评价其识别的各项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以确定这些缺陷单独或组合起来,是否构成重大缺陷。
第二十条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判方法对内部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
进行评判,若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之间出现交叉,以孰严重者为准。
第六章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时,应根据评价内容综合运用评价方法,收集内部控制设计是否合理及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根据评价标准综合分析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本年度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九)内部控制评价后续工作安排。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以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的基准日。
第七章报告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落实整改责任,细化落实方案。公司审计部、各单位内控评价部门要将内部控制缺陷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每年内部控制监督评价范围内。
3第二十五条内部控制评价和整改情况应作为被评价单位和个人绩效考评的重要参考指标。对存在重大内控缺陷失察,或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单位,参照责任追究相关制度给予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凡公司所涉及行业的监管机构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另有规定的,遵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后施行,原《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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