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八届十七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向浙江龙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对该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浙江龙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能电力”)增资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并同意本次关联交易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同其他股东向龙能电力增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该子公司业
务发展和日常运营的需要。
3、本次关联交易切实可行,本次增资协议条款为一般商业条款。我们认为
本次交易严格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上述议案,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黄速建、陈伟华、邓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