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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电驱: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6-29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580证券简称:卧龙电驱公告编号:2022-047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鉴

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娄燕儿、赵钢、王伟

星、马哲已不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条件,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对

4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37.00万股进行回购并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回购股份数量注销股份数量注销日期

3700003700002022/7/1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八届十五次临时董事会和八届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

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

2、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截至申报期间届满之日,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提出的异议,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根据《卧龙电驱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娄燕儿、赵钢、王伟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故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25.0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卧龙电驱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马哲因公司失去对其所任职公司(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控

制权而不符合激励条件,故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12.0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娄燕儿、马哲、赵钢、王伟星4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37.00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954.20万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3864258),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娄燕儿等4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7.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7月1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315262586股变更为1314892586股,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类别变动前变动数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9912000-3700009542000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30535058601305350586

股份合计1315262586-3700001314892586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的规定和《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股票数量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特此公告。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9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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