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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钢铁: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12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581证券简称:八一钢铁公告编号:临2022-032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2021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间接控股股东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

1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139号),国务院国资委原

则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3、2022年4月13日至2022年4月22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4月2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2年4月14日,公司披露了《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陈盈如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2022年4月29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2年5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内部激励需求发生变化,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激励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

2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56名调整为250名,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297.20

万股调整为2089.1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相符。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调整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审核,现发表如下意见:

鉴于公司内部激励需求发生变化,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激励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56名调整为250名,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297.20万股调整为2089.1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相符。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对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3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

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等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2日

●上网公告附件1、《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3、《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4、《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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