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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吴彬、刘文壮、樊国康、柯善良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2-02 00:00 查看全文

引 号bm56000001/2026-0000130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69989739000

名 称关于对吴彬、刘文壮、樊国康、柯善良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6〕4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吴彬、刘文壮、樊国康、柯善良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吴彬、刘文壮、樊国康、柯善良:

经查,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一钢铁或公司)未及时将部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2024年少计提折旧1894.53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不准确。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上述事项发生期间,吴彬任公司董事长负责八一钢铁全面事务,刘文壮任八一钢铁董事、总经理并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签署了八一钢铁《2024年年度报告》,樊国康任公司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并签署了八一钢铁《2024年年度报告》,现任八一钢铁董事长柯善良签署了八一钢铁《2024年年度报告》,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吴彬、刘文壮、樊国康、柯善良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请吴彬、刘文壮、樊国康、柯善良根据我局后续通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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