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证券简称:海油工程
证券代码:600583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
二○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1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修改
二○二五年八月十四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修改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定
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本公司 A 股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
制性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3第二章股份转让与锁定期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本公司股
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4(八)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
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
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
过出方、过入方在该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5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十三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
为:
(一)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6(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五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或与上述人员履行相同或相似职务以及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在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六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7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
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办法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涉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除由于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以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8(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九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其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办法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9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