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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电科技: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1-20 查看全文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

内履行信息披露;(二)完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全面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任何重大遗漏;

(三)真实: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与实际相符,内容不得有虚假记载;

(四)准确: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便于信息使用人正确理解,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由公司审慎判断处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八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

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与格式要求记载有关内容并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编制,并

在指定报纸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

季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十七条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

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

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

新预计不触及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

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更正公告、业绩快报

及更正公告、盈利预测及更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二十一条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

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在报送定

期报告的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以下事件: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首席执行长(CEO)或者首席财务长发生变动;

(九)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六)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十七)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九)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券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抵押、质押、出售、报废一次超过总资产的30%;

(二十一)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六)公司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长(CEO)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首席执行长(CEO)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事件导致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公司出现本条第(二十三)项、第(二十四)项情形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应当在知悉被相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及时对外披露,并在其后的每月披露1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相关情况进展,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本条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三)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参照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中应当披露的交易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最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应当包含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会计政策变更

对公司的影响、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2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调整导致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说明(如有)等。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外,还应当披露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意见。需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

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二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参照本条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程序是指未公开信息的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的流程。

第三十四条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1、董事长;

2、首席执行长(CEO)经董事长授权时;

3、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4、董事会秘书;

5、证券事务代表。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五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七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如下:

1、公司首席执行长(CEO)、首席财务长、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秘书和首席财务长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起草和编制,并由董

事会秘书及时送达董事审阅。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

4、监事会主席组织监事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可以依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进行合理修订;并将修订内容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告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6、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三十八条公司临时公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如下:

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外的其他按有关规定要求应予披露的

涉及重大事项的公告:

1、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知悉相关信息可能触发信息披露义务时第一时间

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前应当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信息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于

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根据董事长的指示,及时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草拟临时公告草稿。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3、临时公告草稿起草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临时公告草稿内容进

行认真核对并确认相关信息;

4、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临时公告文稿进行审核,并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临

时公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四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等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4、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首席财务长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说明重大财务事项。董事会及首席执行长

(CEO)等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

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5、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

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报告的资料收集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6、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专用电话。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

第四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管理团队的职责: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

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2、经营管理团队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首席执行长(CEO)或指定的部门负责人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3、经营管理团队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相关情况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首席执行长(CEO)。

4、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首席执行长

(CEO)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

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5、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需披露事项发生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6、经营管理团队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董事的职责: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3、未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

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4、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

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监事的职责: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

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首席执行长(CEO)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4、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首席执行长(CEO)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四十九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六章保密措施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本制度有关信息保密的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章程、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

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二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进行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及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及评估等。第五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

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

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五十八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本制度就相关沟通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九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档案管理

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存档保管。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

息披露文件的,应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章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二条涉及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具体实施的,参照公司内部对子公司的管理规定等执行。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

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有权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十二章信息披露方式第六十四条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六十五条《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六十六条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六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应通过正式公告形式进行,不得通过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或其他报道形式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第十三章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

待机构(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滨江中路275号,邮政编码:214431)。

第六十九条股东咨询电话:0510-86856061,传真:0510-86199179,电子

邮箱:IR@jcetglobal.com

第十四章附则第七十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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