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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电科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长电科技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5年4月18日,贵公司召开第八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年4月21日,贵

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15日10点00分在贵公司D3二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推选董事郑力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1长电科技法律意见书

点等相关事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

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参与表决与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3010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5730768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2.0259%。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贵公司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签到名册,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2长电科技法律意见书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关于2025年度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5、《关于2025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6、《关于公司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度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9、《关于修订<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0、《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1、《关于独立董事即将任期届满暨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1.01《关于选举郑建彪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1.02《关于选举董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2、《关于董事即将退休离任暨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2.01《关于选举彭庆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以普通决议形式审议通过,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3长电科技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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