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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电科技: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04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切实保障股东投资收益最大化,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及《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或“分红回报规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

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

11、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

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

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需求;

2、公司不存在下列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之情形,具体如下:

(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

(4)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5)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6)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进行

现金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且公司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计划进行说明。

3、如公司年度实现盈利并达到现金分配条件,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

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

(四)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和最低比例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2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2、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决策程序与机制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

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

3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未尽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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