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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CONCH CEMENT COMPANY LIMITED(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00914)
持續關連交易:採購燃燒促進劑、熔解促進劑、脫硫劑及水處理劑
《燃燒促進劑、熔解促進劑採購框架協議》
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為其自身及代表本集團相關成員)與海螺製劑簽訂了《燃燒促進劑、熔解促進劑採購框架協議》。根據該協議,本集團擬在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向海螺製劑採購燃燒促進劑、熔解促進劑。《燃燒促進劑、熔解促進劑採購框架協議》項下預計總交易金額(即二零二六年度上限)為不超過人民幣1.51億元。
《脫硫劑、水處理劑採購框架協議》
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為其自身及代表本集團相關成員)與海螺製劑簽訂了《脫硫劑、水處理劑採購框架協議》。根據該協議,本集團擬在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向海螺製劑採購脫硫劑、水處理劑。《脫硫劑、水處理劑採購框架協議》項下預計總交易金額(即二零二六年度上限)為不超
過人民幣1.49億元。
上市規則之涵義
本公司控股股東海螺集團持有海螺科創材料100%股權,海螺科創材料持有海螺製劑
100%股權,因此,海螺製劑為海螺集團之聯繫人,是本公司之關連人士。根據上市規
則第 14A章,兩項協議項下的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81條,兩項協議項下的交易應合併計算,視作一項交易處理,因為它們均為本集團與相同交易方在十二個月內進行的交易。由於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就兩項協議之總年度上限金額人民幣3億元計算的若干適用百分比率(不包括盈利比率)超過 0.1%但每項適用百分比率均低於 5%,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76(2)條,兩項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須遵守年度審閱及披露規定,並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1《燃燒促進劑、熔解促進劑採購框架協議》
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為其自身及代表本集團相關成員)與海螺製劑簽訂了《燃燒促進劑、熔解促進劑採購框架協議》。根據該協議,本集團擬在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向海螺製劑採購燃燒促進劑、熔解促進劑。
協議簽約日期: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交易雙方:
(1)本公司(為其自身及代表本集團相關成員)(採購方)
本集團主要從事水泥、商品熟料、骨料及商品混凝土的生產及銷售。
(2)海螺製劑(供應方)
海螺製劑是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由海螺科創材料持有100%股權。海螺製劑主要從事新型建築材料製造、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劑銷售等。
海螺科創材料是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海螺集團的全資附屬公司。海螺科創材料主要從事(i)生物質燃料研發、生產及銷售;(ii)新型催化材料及添加劑的生產銷售,新材料研發;及(iii)新興能源技術研發、儲能電池系統銷售。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控股股東海螺集團持有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總數約
36.40%,是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海螺集團是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資產經營、投資、融資、產權交易,進出口貿易,建築材料、化工產品(除危險品)、電子儀器及儀錶及普通機械設備生產及銷售等。海螺集團分別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通過其全資附屬國有企業)擁有51%權益,及由中國海螺創業控股有限公司,一家在聯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股份代號:586)(通過其直接和間接全資子公司的架構)擁有49%權益。中國海螺創業控股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建造及運營垃圾發電項目、新能源材料及新型建材之製造及銷售、港口物流服務等。
協議基本內容:
本集團擬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向海螺製劑採購
2燃燒促進劑、熔解促進劑,採購數量由本集團根據二零二六年度實際生產需要而釐定。
本公司或本公司各相關附屬公司、分公司將與海螺製劑分別簽訂分項合同,載明有關採購燃燒促進劑、熔解促進劑的具體條款及安排,包括產品數量、最終價格、交貨時間表、質量要求、包裝標準、驗收標準和其他安排。《燃燒促進劑、熔解促進劑採購框架協議》下各分項合同項下可能產生之實際交易數量將由本集團主要根據其生產實際需要及採購進度而釐定。
本集團根據《燃燒促進劑、熔解促進劑採購框架協議》而簽訂之分項合同之應付代價將於收到海螺製劑每批次產品發票後一個月內結算支付。
該等分項合同的主要條款將與《燃燒促進劑、熔解促進劑採購框架協議》的主要條款保持一致,且各分項合同項下的交易金額合計不得超過《燃燒促進劑、熔解促進劑採購框架協議》的年度上限金額。
協議有效期:
《燃燒促進劑、熔解促進劑採購框架協議》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經本公司與
海螺製劑簽字蓋章,並於同日獲董事會批准及生效,有效期為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年度上限及其釐定基準:
《燃燒促進劑、熔解促進劑採購框架協議》項下預計總交易金額(即二零二六年度上限)為不超過人民幣1.51億元,乃基於以下因素和假設所釐定:
(i) 《燃燒促進劑、熔解促進劑採購框架協議》項下產品的單價,根據詢價比較結果及交易雙方根據正常商業條款經公平磋商後確定。產品單價之釐定基準在下文「單價釐定基準」所載列;
(ii) 根據本集團二零二六年度熟料的生產計劃,而預估燃燒促進劑、熔解促進劑的採購總量;
(iii) 本集團於二零二三年度至二零二五年度向海螺製劑集團採購燃燒促進劑、熔解
促進劑的歷史交易金額,如下文「歷史交易金額」所載列;及(iv) 假設(a)中國的總體社會經濟環境;及(b)本集團在二零二六年度的生產計劃下的
熟料產品需求,均沒有出現有重大變化。
單價釐定基準:
3按《燃燒促進劑、熔解促進劑採購框架協議》簽訂的各分項合同項下採購的產品的單
價基於以下因素確定:
(i) 本集團透過向三家(包括海螺製劑及其他獨立第三方)提供同類產品的潛在供
應商進行詢價比較,以獲得產品的公平市場價格。本集團根據以下因素對潛在供應商進行全面審核,其中(連同其他因素)包括:產品試用效果、彼等報價(計及生產成本、生產指定品質產品所需的技術和程序的複雜程度以及所需的資源投入、採購數量等)、財務和企業績效、資信狀況、履約信用和綜合實力,並基於其最佳的整體性價比及穩定供應的可靠性選擇供應商;及
(ii) 經參考本集團於近年向海螺製劑集團及獨立第三方供應商採購同類產品之價格,海螺製劑向本集團供應的相關產品單價乃符合獨立第三方供應商給予本集團的平均價格。
歷史交易金額:
於釐定《燃燒促進劑、熔解促進劑採購框架協議》的年度上限時,本公司參考了下列本集團向海螺製劑集團採購燃燒促進劑、熔解促進劑的歷史交易金額:
(i) 燃燒促進劑
茲提述先前公告,有關本集團於二零二三年度至二零二五年度,根據先前合同向海螺製劑集團採購燃燒促進劑。按先前合同於相關年度的年度上限及實際交易金額如下:
二零二三年度二零二四年度二零二五年度(經審計)(經審計)(未經審計)(人民幣億元)(人民幣億元)(人民幣億元)
年度上限3.371.030.567
相關先前合同下採購燃0.580.370.28燒促進劑的實際交易金額
於二零二三及二零二四年度產生之交易,其實際交易金額均未超逾相應年度的年度上限。根據本公司未經審計的會計記錄,二零二五年度發生的交易所涉及的實際交易金額約為人民幣0.28億元,並未超逾前述的二零二五年度的年度上限。
有關先前合同下本集團向海螺製劑集團採購燃燒促進劑的交易詳情,請參閱先前公告。
(ii) 熔解促進劑
4本集團曾向海螺製劑集團採購熔解促進劑:根據本公司未經審計的會計記錄,二零二五年度發生的交易所涉及的實際採購金額約為人民幣4153萬元(未超逾該年度按相關先前合同項下的年度上限人民幣7527萬元);二零二四年度及二零二三年度發生的交易所涉及的實際採購金額分別約為人民幣600萬元及人民幣1705萬元。
《脫硫劑、水處理劑採購框架協議》
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為其自身及代表本集團相關成員)與海螺製劑簽訂了《脫硫劑、水處理劑採購框架協議》。根據該協議,本集團擬在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向海螺製劑採購脫硫劑、水處理劑。
協議簽約日期: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交易雙方:
關於交易雙方之有關資料參見上部之「《燃燒促進劑、熔解促進劑採購框架協議》—交易雙方」。
協議基本內容:
本集團擬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向海螺製劑採購脫硫劑、水處理劑。本公司各相關附屬公司或分公司將與海螺製劑分別簽訂分項合同,載明有關採購脫硫劑、水處理劑的具體條款及安排,包括產品數量、最終價格、交貨時間表、質量要求、包裝標準、驗收標準和其他安排。《脫硫劑、水處理劑採購框架協議》下各分項合同項下可能產生之實際交易數量將由本集團主要根據其實際生產需要及採購進度而釐定。
本集團根據《脫硫劑、水處理劑採購框架協議》而簽訂之分項合同之應付代價將於收到海螺製劑每批次產品發票後一個月內結算支付。
該等分項合同的主要條款將與《脫硫劑、水處理劑採購框架協議》的主要條款保持一致,且各分項合同項下的交易金額合計不得超過《脫硫劑、水處理劑採購框架協議》的年度上限金額。
協議有效期:
《脫硫劑、水處理劑採購框架協議》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經本公司與海螺製
劑簽字蓋章,並於同日獲董事會批准及生效,有效期為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
5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年度上限及其釐定基準:
《脫硫劑、水處理劑採購框架協議》項下預計總交易金額(即二零二六年度上限)為
不超過人民幣1.49億元,乃基於以下因素和假設所釐定:
(i) 《脫硫劑、水處理劑採購框架協議》項下產品的單價,將根據招標及詢價比較結果確定。產品單價之釐定基準在下文「單價釐定基準」所載列;
(ii) 根據本集團二零二六年度熟料生產計劃,而預估所需的脫硫劑、水處理劑的採購總量;
(iii) 本集團於二零二三年度至二零二五年度向海螺製劑集團採購的脫硫劑、水處理
劑歷史交易金額,如下文「歷史交易金額」所載列;及(iv) 假設下述情況將不會有重大變化:(a)中國的總體社會經濟環境;(b)本集團在二
零二六年度的生產計劃下的熟料產品的需求;及(c)二零二六年度的產品單價相比二零二五年度的該等單價。
單價釐定基準:
按《脫硫劑、水處理劑採購框架協議》簽訂的各分項合同項下採購的產品的單價基
於以下因素確定:
(i) 本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分別開展採購脫硫劑、水處理劑的公開招標工作,共有四家供應
商(一家為海螺製劑,其餘三家均為獨立第三方)參與本次採購脫硫劑公開招標,共有五家供應商(一家為海螺製劑,其餘四家均為獨立第三方)參與本次採購水處理劑公開招標。本公司對參與投標的供應商進行技術標評分,即對其經營業績、履約信用、項目管理能力、資信狀況、綜合實力、售後服
務等進行評分,分別選取技術標評分最高的三家脫硫劑供應商、三家水處理劑供應商(均包括海螺製劑)作為成功入圍的供應商;及
(ii) 本公司各相關附屬公司或分公司在採購脫硫劑或水處理劑之前,將向成功入圍的供應商進行詢價,最終選取產品報價最低者為成交供應商,而按《脫硫劑、水處理劑採購框架協議》簽訂的各分項合同項下之產品單價須以該等最低報價而確定。
6歷史交易金額:
於釐定《脫硫劑、水處理劑採購框架協議》的年度上限時,本公司參考了下列本集團向海螺製劑集團採購脫硫劑、水處理劑的歷史交易金額:
本集團曾向海螺製劑集團採購脫硫劑及少量水處理劑,根據本公司未經審計的會計記錄,二零二五年度,採購脫硫劑的實際交易金額約為人民幣6021萬元(未超逾該年度按相關先前合同項下的年度上限人民幣1.2億元),採購水處理劑的實際交易金額約人民幣318萬元;二零二四年度,採購脫硫劑、水處理劑的實際交易金額分別約人民幣7852萬元、人民幣261萬元;二零二三年度,採購水處理劑的實際交易金額約人民幣298萬元,未有採購脫硫劑。
兩項協議項下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燃燒促進劑、熔解促進劑採購框架協議》及其項下交易:在熟料生產過程中,使用燃燒促進劑有助於促進煤炭充分燃燒,使用熔解促進劑有助於改善原材料的易燒性及降低熟料燒成的溫度,從而降低煤炭消耗和生產成本,提升經營效益。此外,使用燃燒促進劑及熔解促進劑可間接減少熟料生產過程中的二氧化碳排放,達到節能環保的效果。本公司相關附屬公司及分公司於生產線使用燃燒促進劑及熔解促進劑後,煤耗指標得以下降,生產成本得到了優化,因此,本公司擬繼續在附屬公司及分公司使用燃燒促進劑及熔解促進劑,以進一步降低本公司的生產成本,提高生產運營質量。
《脫硫劑、水處理劑採購框架協議》及其項下交易:由於水泥熟料生產過程中會產生
大氣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容易腐蝕設備以及滋生藻類的廢水,使用脫硫劑能夠有效固化熟料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二氧化硫氣體並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濃度,使用水處理劑能夠淨化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水質,以達到國家環保標準和保護生產設備。
海螺製劑是一家從事燃燒促進劑等產品研發、生產、經營、服務為一體的企業,產品生產規模居國內行業前列。本公司與海螺製劑發生的上述交易對本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均不會產生重大影響。
上市規則之涵義
本公司控股股東海螺集團持有海螺科創材料100%股權,海螺科創材料持有海螺製劑
100%股權,因此,海螺製劑為海螺集團之聯繫人,是本公司之關連人士。根據上市規
則第 14A章,兩項協議項下的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81條,兩項協議項下的交易應合併計算,視作一項交易處理,因
7為它們均為本集團與相同交易方在十二個月內進行的交易。由於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就兩項協議之總年度上限金額人民幣3億元計算的若干適用百分比率(不包括盈利比率)超過 0.1%但每項適用百分比率均低於 5%,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76(2)條,兩項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須遵守年度審閱及披露規定,並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根據上交所上市規則,海螺製劑亦是本公司關聯方,兩項協議項下的交易亦構成本公司的關聯交易,但因兩項協議的總交易金額佔本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比例低於0.5%,因此,本公司無需就上述交易在上交所網站發佈臨時公告。
董事會批准及意見
《燃燒促進劑、熔解促進劑採購框架協議》及《脫硫劑、水處理劑採購框架協議》及彼
等項下交易已獲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一致通過。在該董事會會議上,楊軍先生、朱勝利先生及李群峰先生(因擔任海螺集團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而與海螺製劑有關連關係)及吳鐵軍先生(因擔任海螺科創材料董事而與海螺製劑有關連關係)迴避
了有關議案的表決。除上述披露,本公司沒有其他董事於兩項協議及彼等項下交易中佔有重大利益,或須就上述議案迴避表決。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意見如下:
(1)兩項協議及彼等項下交易為本集團開展的一般及日常業務,按照一般商務條款
或更佳條款進行,並符合本公司和股東的整體利益;
(2)兩項協議及彼等項下交易的決定及獲批程序均遵守中國公司法、上市規則、上交所上市規則及本公司章程;
(3)兩項協議及彼等項下交易所載之條款及條件,由交易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依據公平對等的原則訂立,屬公平合理;及(4)兩項協議項下預計總交易金額(即二零二六年度上限)及付款方式之確定基礎,遵循了中國的有關規定,符合上交所上市規則及上市規則之關聯(連)交易規則,履行了合法程序,體現了誠信、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存在損害本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的行為。此外,兩項協議及彼等項下交易有利於交易雙方的業務發展,對交易雙方都是有益的。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非文義另有指明,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聯繫人」具有上市規則賦予之涵義
8「董事會」本公司的董事會「《燃燒促進劑、熔解促本公司(為其自身及代表本集團相關成員)與海螺製劑於進劑採購框架協議》」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簽署之《燃燒促進劑、熔解促進劑採購框架協議》,有效期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公司」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 H股於聯交所上市,而 A股於上交所上市「海螺製劑」安徽海螺製劑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海螺科創材料之全資附屬公司及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海螺製劑集團」海螺製劑及其附屬公司(包括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
「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安徽海螺製劑高新技術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成立的有限司」責任公司,為海螺製劑之全資附屬公司及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海螺集團」安徽海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及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海螺科創材料」安徽海螺科創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前稱安徽海螺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海螺集團之全資附屬公司及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關連人士」具有上市規則賦予之涵義
「控股股東」具有上市規則賦予之涵義「《脫硫劑、水處理劑採本公司(為其自身及代表本集團相關成員)與海螺製劑於購框架協議》」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簽署之《脫硫劑、水處理劑採購框架協議》,有效期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董事」本公司董事
「本集團」本公司、其分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獨立第三方」本公司及本公司之關連人士以外的獨立第三方,且非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9「上市規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交易雙方」《燃燒促進劑、熔解促進劑採購框架協議》及《脫硫劑、水處理劑採購框架協議》之交易雙方,即本公司與海螺製劑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
「先前公告」本公司發佈日期分別為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二零二
二年九月二日、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二零二四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的公告,內容涉及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
間、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期間及二零二五年度,分別根據先前合同由本集團向海螺制劑集團採購燃燒促進劑、熔解促進劑或脫硫劑的交易
「先前合同」 (i) 本公司與海螺製劑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簽
署之《燃燒促進劑採購合同》,有效期由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ii) 本公司與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於二零二四年一
月十九日簽署之《燃燒促進劑採購合同》,有效期由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iii) 本公司與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於二零二四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簽署之《燃燒促進劑買賣合同》,有效期由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iv) 本公司與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於二零二四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簽署之《熔解促進劑買賣合同》,有效期由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v) 本公司與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於二零二四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簽署之《脫硫劑採購框架協議》,有
10效期由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及
(vi) 本公司與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簽署之《熔解促進劑買賣合同之補充合同》,以調整上述(iv)項《熔解促進劑買賣合同》二零二五年度交易年度上限
「人民幣」人民幣,為中國法定貨幣「股東」 本公司之 A股及/或 H股登記股東
「上交所」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交所上市規則」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
「聯交所」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兩項協議」《燃燒促進劑、熔解促進劑採購框架協議》及《脫硫劑、水處理劑採購框架協議》
「%」百分比承董事會命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聯席公司秘書虞水中國安徽省蕪湖市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包括(i)執行董事楊軍先生、朱勝利先生、李群峰先生、虞水先生及吳鐵軍先生;(ii)獨立非執行董事屈文洲先生、何淑懿女士及韓旭女士;
(iii)職工董事凡展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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