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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晶科技:金晶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30 查看全文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董事组成的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两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董事会其他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提出方案;

(五)对须提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十五天至四十五天,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内容书面

通知全体委员,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或拒绝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必

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视频表决的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和其他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和列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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