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Sse.com.cn)的《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1日下午15:00
在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宝石镇王庄公司418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本次股东会,并完成了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会作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是截至2025年9月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实际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9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76,353,5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609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03,635,2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478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69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2,718,3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股的5.130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按照《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进行了监票、点票和计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经合并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与召集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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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颜克兵
张党路
姜昕
2025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