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及《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敏感信息排查指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
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对各部室、子分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
第四条各部门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
事项如下:
1、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发生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
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行为,如有发生,应立即整改,并履行报告义务。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2、常规交易事项
公司与非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中(1)-(11)交易。
3、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1)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重大变
化等);
(2)订立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合同;
(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
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4)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5)在某一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科研项目投入生产后,使生产经营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
(6)公司净利润或主要经营产品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7)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4、经股东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总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所
涉及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5、突发事件
(1)发生诉讼和仲裁;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3)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4)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5)公司的控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质押、冻结、拍卖等事件;
(6)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6、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4)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五条在排查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
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报告。
第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进行排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
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办公室通知董事会。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在排查过程中,如达到以下额度的,应及时向
投资管理部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汇报:
1、关联交易类事项:
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达到30万元以上;
(2)与关联法人发生经营性交易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2、对常规交易类事项:
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1)-(5)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各部门、各单位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并同时抄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第九条公司敏感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均属应保密的信息,公司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严格保密。在公司未将该敏感信息公开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其他未尽事宜,应参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