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及董事
长授权有效期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继续顺利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
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及董事长授权有效期的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顾维军潘爱玲
姜丽勇黎元
2022年12月29日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22年12月29日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顾维军潘爱玲
姜丽勇黎元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