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股权结构发生变更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股权结构发生变更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高端精密微创手术器械生产扩建项目”实施主体的股权结构发生变更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变更后的实施主体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该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 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股权结构发生变更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股权结构发生变更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顾维军
吴晓辉
姜丽勇
黎元
2025年11月28日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股权结构发生变更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顾维军
姜丽勇
黎元
2025年11月28日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股权结构发生变更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顾维军
吴晓辉
姜丽勇
黎元
2025年11月28日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股权结构发生变更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顾维军
吴晓辉
姜丽勇
2025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