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2025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2025年度我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方面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潘爱玲:2002年9月至今任山东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投融资研究中心主任;
2016年6月至2022年7月任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4月至
2022年6月任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6月至2025年11月任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2020年5月至2023年7月任山东三维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7月至今任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董事;2022年7月至今任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10月至今任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我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了7次董事会,2次股东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
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会情况本年应参加亲自出席以通讯方式委托出席缺席是否连续两次未出席股东会的次数董事会次数次数参加次数次数次数亲自参加会议
55500否1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了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会议,不存在缺席和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对各项议案的表决均严格遵循独立性、专业性原则,并基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立场进行投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报告期内召应参加会议次委托出席次专门委员会类别参加次数开次数数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220审计委员会5440提名委员会1110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5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参与了公司所有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在对所有议案进行认真审阅后,客观、审慎地行使了表决权,并对所有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需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四)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审计划、关注重点等事项进行了探讨和交流,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在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召开前,公司及时报送会议资料给董事们审阅。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勤勉尽责地向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反馈提出的问题,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及其他关联交易均在事前与我进行了沟通,我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资料,并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25年度,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除为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外,未发生其他贷款担保,保证了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公司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公司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无其他对外担保事宜。
(三)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情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继续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以总股本606677919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2.50元(含税),该利润分配方案于2025年7月7日实施完毕。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得授权,公司决定以总股本606677919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2.50元(含税)。该利润分配方案于2025年10月24日实施完毕。
(五)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山东颐养健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严格履行了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内容的承诺。
(六)转让下属子公司股权及增资下属子公司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转让了山东新华昌国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华玲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和淄博新华医院有限公司股权,公司前述交易及资金使用事项均事前与本人充分沟通,本人逐项审核相关议案材料。本人认为,相关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布局,有助于公司优化资本结构、增强综合实力与市场竞争优势,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我在任职期内对公司2025年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我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均符合《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报送程序,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为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公司内控工作机构,全面开展内部控制的执行与评价工作,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公司现已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形成了适应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战略发展需要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已在公司内部得以有效执行,为公司各项生产经营业务的健康运行,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提供了保障。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等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的立场和审慎的判断,本人认为:相关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及募投项目的结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存放和使用的情形。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
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相关事项。对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坚持事先进行认真审核,并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了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和社会公众股民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方面,特别关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监督公司公平履行信息披露工作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