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 电话(Tel):
区北三环东52213236/7
路 36 号环球 邮编(P.C):
贸易中心B座 100013
11层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2025年6月3日上午9:00点召开的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
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
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8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
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方式、时间以及审议事项等,决定于2025年6月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26日。
2025年6月3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王玉全先生主持。
基于上述事实,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00人,代表公司股份2058173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25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清点,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普通决议事项的,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的,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035076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8777%;反对股数21615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502%;
弃权股数1481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2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698616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2.1158%;反对股数216157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3784%;
弃权股数14817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058%。
(二)《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035005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8743%;反对股数21853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617%;弃权股数131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4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697905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2.0915%;反对股数218533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4595%;
弃权股数1315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490%。
(三)《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034996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8738%;反对股数22004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691%;
弃权股数1173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7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697816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2.0885%;反对股数220042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5110%;
弃权股数1173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005%。
(四)《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035163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8819%;反对股数2176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576%;
弃权股数1242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0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699483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2.1453%;反对股数21768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4305%;
弃权股数1242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242%。
(五)《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035878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9167%;反对股数2183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607%;
弃权股数46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2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706639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2.3896%;反对股数21831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4520%;
弃权股数463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584%。
(六)《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034650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8570%;反对股数21962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670%;
弃权股数1561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6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694356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1.9703%;反对股数219622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4966%;
弃权股数1561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331%。
(七)《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035297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8885%;反对股数2127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338%;
弃权股数1598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7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700826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2.1912%;反对股数21277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2629%;
弃权股数15988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459%。
(八)《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995745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9667%;反对股数60927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9602%;
弃权股数1501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3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305304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8.6903%;反对股数60927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0.7971%;弃权股数15014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126%。(九)《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予以相应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035029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8754%;反对股数21917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648%;
弃权股数1226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9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698147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2.0998%;反对股数219174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4814%;
弃权股数12269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188%。
(十)《关于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036732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9582%;反对股数20840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125%;
弃权股数60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9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7151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2.6811%;反对股数208406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1138%;
弃权股数6005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051%。
(十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036110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9280%;反对股数20865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137%;
弃权股数119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8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708959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2.4688%;反对股数208656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1223%;
弃权股数11975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089%。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经办律师
许明君(签字):王海青(签字):
李宸珂(签字):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