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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医疗: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医疗”、“发行人”或“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刘成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田斌、欧阳志成项目联系人田斌

联系电话010-56051416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1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1993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 600587.SH上市时间2002年9月27日

注册资本60667.7919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华医疗科技园主要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华医疗科技园法定代表人王玉全实际控制人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系人李财祥

联系电话0533-3587766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2月27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年报于2024年3月29日披露

年报披露时间

2024年年报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信建投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

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2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

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人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新华医疗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己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保荐人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对剩余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人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

3查,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人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查,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田斌欧阳志成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李彦芝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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