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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11层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2026年5月27日上午9:00点召开的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
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8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方式、时间以及审议事项等,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19日。
2026年5月27日,本次股东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王玉全先生主持。
基于上述事实,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45人,代表公司股份2041450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515%。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会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采用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为普通决议事项的,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本次股
东会审议的事项为关联交易事项的,在关联股东回避的情况下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
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960681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0435%;反对股数75446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6957%;
弃权股数5322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60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297241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1.6286%;反对股数754460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5.8425%;弃权股数53229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5289%。(二)《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966040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3060%;反对股数70140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4358%;
弃权股数526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58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3508307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4.1745%;反对股数701408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3.3221%;弃权股数5269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5034%。
(三)《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894607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2.8069%;反对股数145492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1269%;
弃权股数135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6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36496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0.2383%;反对股数1454929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9.1200%;弃权股数1350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6417%。
(四)《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964065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2092%;反对股数71881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5210%;
弃权股数5504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69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3310767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3.2361%;反对股数718812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4.1489%;弃权股数5504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150%。
(五)《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955672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7981%;反对股数63180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0948%;
弃权股数22597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07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247148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9.2488%;反对股数631804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0.0154%;弃权股数225978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7358%。
(六)《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930410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4.5606%;反对股数109228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3505%;
弃权股数181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8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94523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7.2473%;反对股数1092289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1.8919%;弃权股数18118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8608%。
(七)《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予以相应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963851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1988%;反对股数76606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7525%;
弃权股数99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8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3289387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3.1345%;反对股数766064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6.3937%;弃权股数9928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718%。
(八)《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8740129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2.3118%;反对股数1537254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723%;弃权股数235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159%。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44177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25.8524%;反对股数1537254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3.0310%;弃权股数235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166%。
(九)《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886584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2.4139%;反对股数1522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4573%;
弃权股数26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28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56271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4270%;反对股数15223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2.3249%;弃权股数262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2481%。
(十)《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7-2029年)》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907189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3.4232%;反对股数113630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5661%;
弃权股数2063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10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62321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6.2159%;反对股数11363077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3.9831%;弃权股数20630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010%。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经办律师
许明君(签字):王海青(签字):
李宸珂(签字):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