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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医疗:新华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经审阅本次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充分了解其

教育背景、专业能力、职业素养及履职经历,认为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二、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提名委员会已对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出具同意意见,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以下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聘任王玉全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巩报贤先生、朱庆国先生、王加强先生、

屈靖先生、李财祥先生、赵小利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周娟娟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李财祥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合法合规,拟聘任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聘任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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