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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医疗:新华医疗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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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2025年10月28日上午9:00点召开的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

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

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

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10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10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方式、时间以及审议事项等,决定于

2025年10月28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0月21日。

2025年10月28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王玉全先生主持。

基于上述事实,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51人,代表公司股份223777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85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清点,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普通决议事项的,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的,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192642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831%;反对股数44310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9800%;

弃权股数82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6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214695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0.3274%;反对股数443100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963%;

弃权股数8221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763%。

(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192879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9937%;反对股数44127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9719%;

弃权股数76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4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217070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0.3783%;反对股数441278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572%;

弃权股数7668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645%。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192985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985%;反对股数44014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9669%;

弃权股数77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4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218129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0.4010%;反对股数440149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330%;

弃权股数7738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660%。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192878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937%;反对股数44093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9704%;

弃权股数8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5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217058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0.3781%;反对股数440938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500%;

弃权股数80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719%。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192808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906%;反对股数44139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9724%;

弃权股数826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7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216361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0.3631%;反对股数441394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597%;

弃权股数8261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772%。

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192538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785%;反对股数44396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9839%;

弃权股数840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7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213655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0.3051%;反对股数443960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147%;

弃权股数8401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802%。

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192948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968%;反对股数43980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9653%;

弃权股数845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7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217754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0.3930%;反对股数439809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258%;

弃权股数8453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812%。

7、《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192855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926%;反对股数44087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9701%;

弃权股数83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7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216823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0.3730%;反对股数440872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485%;

弃权股数8321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785%。

(三)《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12264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81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410915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5327%。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经办律师

许明君(签字):王海青(签字):

李宸珂(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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