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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网络:用友网络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05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588证券简称:用友网络公告编号:临2022-054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2/5/10-2022/5/112022/5/11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4月8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3434811452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42489140股,即以339232231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39232231.20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3434811452股,剔除不参与分配的公司回购股份4248914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为3392322312股。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392322312×

0.10÷3434811452≈0.0988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988)÷(1+0)=前收盘价格-0.0988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2/5/10-2022/5/112022/5/11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的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北京用友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用友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益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共青

城优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2021年年度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按10%的税负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09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企业所得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公司根据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09元。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

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与投资者关系部

联系电话:010-62436838特此公告。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5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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