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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榕泰: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7-02 查看全文

*ST榕泰 --%

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ST 榕泰 公告编号:2022-074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1和解、案件2和解、案件3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金额:案件1、2执行和解协议的金额合计30498.25万元,案件3借款本金1106.96万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预计将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

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1因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榕泰”或“公司”)、

张北榕泰云谷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北榕泰”)、北京森华易腾通信技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森华”)、杨宝生和林凤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

家口分行(以下简称“河北银行张家口分行”)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河北银行张家口分行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广东榕泰因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前述事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1月1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于2022年6月1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2)。

案件2因广东榕泰、杨宝生与金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沃公司”)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金沃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1)广东榕泰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沃公司支付到期未付租金1129861.11元及按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2)广东

榕泰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沃公司支付未到期租金3119140.63元;(3)

广东榕泰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沃公司支付违约金424900.17元;(4)

广东榕泰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沃公司支付留购价100元;(5)杨宝生

对判决判项(1)(2)(3)确定的广东榕泰的债务向金沃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清偿后,有权就各自实际清偿数额向广东榕泰追偿;(6)驳回金沃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9189元,由金沃公司负担受理费12167元,广东榕泰、杨宝生负担受理费42022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前述事项公司已于2022年5月20日披露于《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

案件3因广东榕泰与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禾农资”)

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天禾农资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1)广东榕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天禾农资支付货款1106.96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3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驳回天禾农资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821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广东榕泰负担。

前述事项公司已于2022年5月20日披露于《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案件1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收到广东榕泰、张北榕泰、北京森华、杨

宝生和林凤(以下统称为“乙方”)与河北银行张家口分行(以下简称“甲方”)

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就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21)冀07民初94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22)冀民终192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乙方应向甲方偿还借款本金29985.93万元,并承担利息、罚息和复利、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的事项约定主要如下:1、乙方于2022年6月29日前归还甲方债务本息5500万元(含罚息、复息、诉讼费等),偿还的5500万元本息中,优先偿还已逾期本金4985.93万元,剩余资金归还欠息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乙方可委托广东榕泰或其下属公司代乙方向甲方为支付本和解协议下应付款项。

2、本和解协议生效且乙方偿还甲方5500万元后,乙方在2022年期间不再

归还其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甲方将乙方贷款期限延至2029年6月30日,并相应调整还款计划。

截至目前,乙方下属公司已代为支付上述费用,甲方配合乙方解除在(2021)冀07执保26号诉前保全过程中已保全查封的资产,和解协议中约定的上述还款义务乙方已执行完毕,等待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

案件2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收到广东榕泰、杨宝生与金沃公司签订了

《和解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广东榕泰缴纳的保证金75万元用于冲抵欠付的本金。冲抵后,广东榕泰、杨宝生欠付金沃公司4373192.03元;

2、广东榕泰承诺于2022年6月17日前还款4373192.03元租金以及期间

新增的利息,并且向金沃公司支付相关诉讼费用等合计65244.00元。按前述承诺完成还款义务后,金沃公司不得再对广东榕泰和杨宝生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并于收款后二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并申请解除本案对广东榕泰和杨宝

生的所有财产查封、冻结措施。

3、杨宝生在最高额本金1500万元范围内对广东榕泰前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广东榕泰指定其下属公司已代为支付上述费用,金沃公司已于2022年6月

20日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

人广东榕泰、杨宝生名下价值6055535.43元的财产冻结、查封、扣押和解协议约定的双方公司义务已履行完毕。

案件3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收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2022)粤0104执21450号。责令广东榕泰履行下列义务:(1)广东榕泰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广东榕泰收到本通知书3日内(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正(节假日顺

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同时,公司收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2)粤0104执

21450号,因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决定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案件预计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审计后为准。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河北银行张家口支行与张北榕泰、广东榕泰、北京森华、杨宝生、林凤

六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

2、广东榕泰与金沃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

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粤0104执21450号。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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