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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张微、周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57号

中国证监会 04-30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57号

关于对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张微、周纯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微、周纯:

经查,我局发现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位科技或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交易的情形。

2024年11月18日,大位科技与关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关民物业)等三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关民物业以5200万元受让公司位于揭阳市榕城区环市南路以北、槎桥路以西地段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以下简称仙桥地块)。同日,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关民物业协助公司与有关方面协商确定既有协议产生的所有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青苗补偿款、违约金、利息等)的具体数额,并一次性支付给公司。上述交易构成重大交易,公司未及时披露,迟至2025年1月25日才披露仙桥地块已出售的情况,2025年3月19日才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重大交易对手方及交易进展等信息。此外,大位科技在上述公告中未披露《补充协议》相关内容及影响,导致披露的重大交易金额披露不准确。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大位科技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张微,时任董事会秘书周纯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大位科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张微、周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健全公司内控治理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4月21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上海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6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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