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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豪科技: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21 查看全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2)第219号

致: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年5月20日在江西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军工大厦一楼会议室召开。

因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需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线上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审查《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并于2022年4月28日通过指定披露媒体发出《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下午14:00在江西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军工大

厦一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剑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54928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819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五)《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银行授信额度授权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八)《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以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九)《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十)《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十一)《关于确认2022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十二)《关于确认2022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邮编:100032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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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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