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录
第一章释义.................................................3
第二章声明.................................................4
第三章基本假设...............................................6
第四章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7
第五章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8
一、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8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
说明...................................................11
第六章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说明................................12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12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12
第七章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14
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释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泰豪科技、上市公司、公司指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指励计划《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豪科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指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指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股票期权指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激励对象指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授权日指权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行权价格指
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的安排,行使股票行权指期权购买公司股份的行为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可行权日指必须为交易日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指人民币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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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声明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泰豪科技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泰豪科技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泰豪科技提供或为其公开披露的部分资料。泰豪科技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承诺其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的与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相关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对于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独立财务顾问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
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各方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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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泰豪科
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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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
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顺利完成;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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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一、2026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6年4月17日至2026年4月27日,公司在内部张榜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6年4月29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临2026-017)。
三、2026年5月8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项。2026年5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26-019)。
四、2026年5月1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权日)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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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一、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权日:2026年5月18日
(二)授予数量:800万份
(三)授予人数:175人
(四)行权价格:11.98元/份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
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24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
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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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安排行权时间行权比例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
第一个行权期50%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
第二个行权期50%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占授予股票期权总占授权日公司总股姓名职务量(万份)量的比例本的比例
董事长、总
李自强202.50%0.02%
裁、董事
职工董事、董
黎昌浩151.88%0.02%事会秘书
霍茜财务总监151.88%0.02%
罗新杰副总裁151.88%0.02%
吴东锋副总裁151.88%0.02%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72090%0.84%
(170人)
合计800100%0.94%
注:1、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
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0%。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八)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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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6年、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及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条件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一个行权期2026年不低于50%;
2、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二个行权期2027年不低于75%;
2、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并剔除所有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据为计算依据;
(3)上述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其行权的比例:
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100%0%
公司层面业绩达到考核目标、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后,当年度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才可按照相应比例行权。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数量×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则当年度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不能行权,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由公司进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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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相关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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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说明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1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经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满足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不存在适用法律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据此,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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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授
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1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页无正文,仅为《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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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