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于2026年4月14日出具了《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一、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四、本所律师仅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用途。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基于上述证明,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所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行权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一)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6年4月13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2、2026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李自强、黎昌浩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已经回避表决。
3、2026年4月13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4、2026年4月17日至2026年4月27日,泰豪科技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6年4月29日,公司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6年5月8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6年5月9日,公司公告《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该自查报告,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
露前6个月内,1名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经公司核查,该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对公司股票交易是基于自身对二级市场交易行情、市场公开信息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行为或者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7、2026年5月1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权日)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泰豪科技《激励计划(草案)》及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2026年5月1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26年5月18日。
2026年5月18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授予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26年5月18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权日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的交易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
2026年5月1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5名激励对象授予8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1.98元/份。
2026年5月18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授予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0%。本次授予情况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泰豪科技股票期权的下述授权条件已经成就: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权条件已经成就,泰豪科技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宜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伍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经办律师:
安涛
李冠之
经办律师:
王毅杰
2026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