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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豪科技:特定对象来访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15 00:00 查看全文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2026年4月13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特定对象来访工作,加强公司与外界的沟通和交流,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

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公司接待特定对象来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负责具体接待工作。董事会秘书可以授权专业人员负责处理接待工作,接待人员均需经过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的专业培训和指导。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加接待工作。

第二章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沟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

第五条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在接待特定对象来访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1(二)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

选择性信息披露;

(三)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向特定对象介绍情况时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流程

第六条特定对象的接待工作由证券部统一协调,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应为接待特定对象的来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条公司接待特定对象的来访应按照如下程序接待:预约登记→同意接待(安排接待时间和方式)→签订承诺书→接待调研、采访→形成接待书面记录。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八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出调研、采访需求时,证券部应

当了解来访目的及拟调研的问题提纲并填写特定对象来访预约登记表(附件一)。

第九条经董事会秘书审定调研、采访需求并同意接待后,证券部负责联系特定对象确

定调研、采访时间和方式,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附件二)。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机构名义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等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

第十条现场接待特定对象来访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证券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第四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

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十三条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报告、新闻稿等文件。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避免特定对象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2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

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调研和来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

特定对象调研和来访者原则上应自理所有相关费用。

第五章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

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3附件一: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对象来访预约登记表来访时间年月日来访人员姓名及职务来访人员工作单位来访人员身份证号码

□投资者□证券研究机构□媒体来访人员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来访人数接待时间和地点日程安排

关注内容/来访交流提纲

公司陪同/参与人员及身份证件号码董事会秘书审批意见

4附件二:

承诺书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本单位)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

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得进行录音、录像,不得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

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及公司涉密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本单位)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及公司涉密信息,除非贵公司同时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本单位)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应注明资料来源,且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本单位)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通知贵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贵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本单位)对贵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本单位(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到贵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的行为,视同本单位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单位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人(本单位):(签章)(授权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日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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