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731号
致: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4日在江西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军工大厦一楼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公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2025年11月18日召开第八次会议并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5年11月19日通过指定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4日下午15:00在江西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军工大厦一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自强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04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71215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0103】%,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88878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1123】%。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4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82336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898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04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9181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80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99114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23】%;反对【6517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22】%;弃权【692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7081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628】%;反对【65178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970】%;弃权【692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0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43669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31】%;反对【23864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0】%;弃权【368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1636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708】%;反对【23864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575】%;弃权【368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17】%。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